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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原材料和制成品的质量要求
11.2.1 道路石油沥青、建筑石油沥青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道路石油沥青》NB/SH/T 0522、《建筑石油沥青》GB/T 494及表11.2.1的规定。
表11.2.1 道路、建筑石油沥青的质量
注:延度中的“5cm/min”是指建筑石油沥青。
11.2.2 粉料宜选用石英粉。耐酸度不应小于95%;细度要求为0.15mm方孔筛筛余量不应大于5%,0.075mm方孔筛筛余量应为10%~30%;亲水系数不应大于1.1。
11.2.3 细骨料宜选用石英砂,宜采用粒径为0.25mm~2.5mm的中粗砂。耐酸度不应小于95%,含泥量不应大于1%,其颗粒级配应符合表11.2.3的规定。
表11.2.3 细骨料颗粒级配
11.2.4 粗骨料宜选用石英石,沥青混凝土骨料粒径不宜大于25mm,碎石灌沥青的石料粒径应为30mm~60mm。耐酸度不应小于95%。
11.2.5 沥青砂浆和沥青混凝土的抗压强度,20℃时不应小于3MPa,50℃时不应小于1MPa。沥青砂浆的饱和吸水率(体积计)不应大于1.5%。浸酸安定性应合格。
11.2.1 在建筑防腐蚀工程中宜采用道路石油沥青和建筑石油沥青。普通石油沥青由于其含蜡量高,有的可达20%左右,故其耐热稳定性差,黏结强度低,一般不宜使用。沥青在高温下的性质接近于液体,而在低温下具有固体的性质。一般常用黏性、塑性及温度稳定性来衡量沥青的性能,这三种性能分别以针入度、延度、软化点来表示,故规范对沥青的这三种指标作了要求。
11.2.2~11.2.4 粉料、细骨料、粗骨料的耐酸度不应小于95%,经调查可满足使用,故原规范规定的耐酸度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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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钢结构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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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材料的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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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 养护和质量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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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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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 一般规定
- 11.2 原材料和制成品的质量要求
- 11.3 沥青砂浆和沥青混凝土铺筑的整体面层
- 11.4 沥青稀胶泥涂覆的隔离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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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6 养护和质量检查
- 12 塑料类防腐蚀工程
- 12.1 一般规定
- 12.2 原材料的质量要求
- 12.3 施工
- 12.4 养护和质量检查
- 13 安全技术
- 14 环境保护技术
- 15 工程交接
- 附录A 原材料和制成品的试验方法
- A.1 主要原材料取样法
- A.2 原材料的试验方法
- A.3 制成品的试验方法
- 附录B 施工配合比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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