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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6.1.1 本章所列的水玻璃包括钠水玻璃和钾水玻璃。水玻璃类防腐蚀工程包括下列内容:
1 钾水玻璃砂浆抹压的整体面层。
2 水玻璃混凝土浇筑的整体面层、设备基础和构筑物。
6.1.2 水玻璃类防腐蚀工程施工的环境温度宜为15℃~30℃,相对湿度不宜大于80%;当施工的环境温度,钠水玻璃材料低于10℃,钾水玻璃材料低于15℃时,应采取加热保温措施;原材料使用时的温度,钠水玻璃不应低于15℃,钾水玻璃不应低于20℃。
6.1.3 水玻璃应防止受冻。受冻的水玻璃应加热并充分搅拌均匀后方可使用。
6.1.4 水玻璃类防腐蚀工程在施工及养护期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严禁与水或水蒸气接触。
2 应防止早期过快脱水。
6.1.1 钾水玻璃材料是20世纪80年代研制成功的,由于具有良好的耐酸、耐热、抗渗透性和黏结强度高等性能,经几十年的应用,现已广泛用于地面、地沟、储槽、酸洗槽、设备衬里、配筋的密实型钾水玻璃混凝土储槽等防腐蚀工程,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6.1.2 水玻璃类防腐蚀工程施工的环境温度宜为15℃~30℃,高于30℃时,水玻璃的黏稠度显著增加,不易于施工,配制的水玻璃材料易过早脱水硬化反应不完全,易造成质量指标降低。钠水玻璃材料施工的环境温度低于10℃,钾水玻璃材料施工的环境温度低于15℃时,水玻璃的黏度增大不利于施工,也易造成质量指标降低。低于施工环境温度时,虽然养护期达到28d或更长时间,但浸水28d或更长时间实验,均会有溶解溃裂,这是水玻璃类材料的通性。采取防暴晒、防止过早脱水措施,在保证原配合比的质量情况下水玻璃比重降低,是可以满足大于30℃以上施工的;低于施工环境温度,采取加热保温措施,亦是可以满足施工的要求。所以本条采用“宜为15℃~30℃”。原材料使用时的温度控制是为了保证水玻璃黏稠度适合于施工和质量要求。
6.1.3 水玻璃受冻后,冻结部分无法与混合料混合,在使用前将冻结的水玻璃加热搅拌熔化,即能得到与冻结前相同的溶液。
6.1.4 水玻璃类材料施工后,在养护期间,水玻璃与固化剂发生水解化合反应,尚未充分反应形成稳定的Si—O键时,尚未反应的部分或反应不完全的部分,如遇到水或水蒸气,都会被溶解析出而遭到破坏,因此在施工的养护期间严禁与水和水蒸气接触,故将第1款列为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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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钢结构基层
- 5 树脂类防腐蚀工程
- 5.1 一般规定
- 5.2 原材料和制成品的质量要求
- 5.3 材料的配制
- 5.4 纤维增强塑料的施工
- 5.5 树脂整体面层的施工
- 5.6 养护和质量检查
- 6 水玻璃类防腐蚀工程
- 6.1 一般规定
- 6.2 原材料和制成品的质量要求
- 6.3 材料的配制
- 6.4 钾水玻璃砂浆整体面层的施工
- 6.5 水玻璃混凝土的施工
- 6.6 养护和质量检查
- 7 聚合物水泥砂浆防腐蚀工程
- 7.1 一般规定
- 7.2 原材料和制成品的质量要求
- 7.3 砂浆的配制
- 7.4 整体面层的施工
- 7.5 养护和质量检查
- 8 块材防腐蚀工程
- 8.1 一般规定
- 8.2 原材料的质量要求
- 8.3 隔离层的施工
- 8.4 块材的施工
- 8.5 养护和质量检查
- 9 喷涂型聚脲防腐蚀工程
- 9.1 一般规定
- 9.2 原材料和涂层的质量要求
- 9.3 聚脲的配制
- 9.4 施工
- 9.5 养护和质量检查
- 10 涂料类防腐蚀工程
- 10.1 一般规定
- 10.2 涂料的配制与施工
- 10.3 养护和质量检查
- 11 沥青类防腐蚀工程
- 11.1 一般规定
- 11.2 原材料和制成品的质量要求
- 11.3 沥青砂浆和沥青混凝土铺筑的整体面层
- 11.4 沥青稀胶泥涂覆的隔离层
- 11.5 碎石灌沥青垫层
- 11.6 养护和质量检查
- 12 塑料类防腐蚀工程
- 12.1 一般规定
- 12.2 原材料的质量要求
- 12.3 施工
- 12.4 养护和质量检查
- 13 安全技术
- 14 环境保护技术
- 15 工程交接
- 附录A 原材料和制成品的试验方法
- A.1 主要原材料取样法
- A.2 原材料的试验方法
- A.3 制成品的试验方法
- 附录B 施工配合比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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