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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一般规定
9.1.1 地下管线数据交换与信息服务应保证标准统一。
9.1.2 地下管线数据交换应实施过程监控,信息服务应实行权限管理。
9.1.3 地下管线数据交换与信息服务应符合信息安全、保密的相关要求。
9.1.2 地下管线数据交换应实施过程监控,信息服务应实行权限管理。
9.1.3 地下管线数据交换与信息服务应符合信息安全、保密的相关要求。
条文说明
9.1.1 本条规定了地下管线数据交换与信息服务的基本要求。为保证所发布服务可被其他系统调用,以及系统间的数据交换,必须遵循通用且统一的数据交换标准。
9.1.2 本条规定了地下管线数据交换与信息服务的管理要求。过程监控及权限管理可以从系统管理及用户管理的角度保障数据安全。
9.1.3 本条规定了地下管线数据交换与信息服务的安全保密要求。数据保密、安全是数据交换和共享的基础前提。
9.1.2 本条规定了地下管线数据交换与信息服务的管理要求。过程监控及权限管理可以从系统管理及用户管理的角度保障数据安全。
9.1.3 本条规定了地下管线数据交换与信息服务的安全保密要求。数据保密、安全是数据交换和共享的基础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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