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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职业卫生


12.0.1  针织工厂设计应对工作场所的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进行全面、可靠的资料调查。所采取的治理和防范措施应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12.0.2  拉毛机、磨毛机、剪毛机等有飞尘产生的设备应设滤尘装置,滤尘装置应有纤杂压实和连续排尘等设施。

12.0.3  铸针室熔铅炉应设密封罩,并应设局部排气装置,铸针室内空气中的含铅烟量应小于0.03mg/m3(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

12.0.4  针织车间、印花车间的采光等级应为Ⅱ级,漂练车间、染色车间的采光等级应为Ⅲ级。

12.0.5  漂练车间、染色车间和印花车间等湿车间的地面应采取防滑措施。

12.0.6  导热油锅炉及热载体系统的设备、管道应选用密闭式设备和焊接连接方式。热载体系统排气应进入热载体收集槽,经冷凝器冷凝后放空。

12.0.7  成衣车间蒸汽熨烫流水线宜与缝纫流水线隔开,配套的抽湿机、空压机宜设置在生产附房内。

12.0.8  针织工厂职业卫生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要求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纺织工业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 50477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2.0.1  针织工厂在生产、运输和设备维修过程中存在着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所谓危险因素是指对人造成伤亡或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坏的因素,如火灾、爆炸、雷击、触电、中毒、窒息和机械性伤害等。所谓有害因素是指能影响人的身心健康、导致疾病(含职业病)或对物造成慢性损坏的因素,如有毒有害物质、高温高湿、噪声、辐射和不良的采光、照明等。针织工厂设计时应针对具体的针织厂进行危害因素的充分调查、分析,并应采取有关专业相应的治理和防范措施。这类措施也要进行设计,并应遵循“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的原则,应进行多种方案的优化。按现行国家标准《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编写规则》GB/T 18841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按下列原则采取措施:

    (1)消除—通过在设计上采取适当的措施,尽可能从根本上消除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

    (2)预防—当消除危害源有困难时,可采取预防性技术措施;

    (3)减弱—在无法消除危害源和难以预防的情况下,可采取减少危害的措施;

    (4)隔离—在无法消除、预防、减弱的情况下,应将人员与危害因素隔开;

    (5)连锁—当操作者失误或设备运行一旦达到危险状态时,通过连锁装置终止危险或有害运行;

    (6)警告—易发生故障或危险性较大的工作场所,配备醒目的识别标志,必要时,采用声、光或声光结合的报警装置。

12.0.2  选用或设计滤尘装置时,应注意滤尘过程中产生的打击火花和静电积累等现象可能会引起的纤杂燃烧情况的发生。因此,滤尘装置应有纤杂压实和连续排尘等设施。

12.0.3  熔铅炉产生的铅烟对人体有害,现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中规定,空气中铅烟的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为0.03mg/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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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织工厂设计规范 GB51112-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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