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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土石方工程
6.4.1 厂区土石方工程应有利于保护、改良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同时应做到就地土石方平衡。
6.4.2 土石方平衡应包括场地平整土石方量和铁路、道路、管线沟槽、设备基础及建(构)筑物的工程土方余缺量,以及耕土、沟渠、塘池等的表土清除量。土石方平衡计算时土壤的松散与压缩系数应按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取值。
6.4.3 装置、设施余缺土量应计算确定。当缺乏资料时,装置、设施的余缺土量可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取值。
6.4.4 土方计算方法应根据场地地形条件进行选择,方格网法的格网边长和横断面法的断面间距应根据地形的复杂程度及计算精度的要求确定。
6.4.5 厂区平土范围宜符合下列要求:
1 填方深度小于1.0m的低填方地段,宜平整至工厂围墙中心线;
2 填方深度大于或等于1.0m的填方地段,宜平整到填方边坡坡顶线或挡土墙外侧壁距工厂围墙中心0.5m~2.0m处;
3 在挖方地段,平整范围宜延续到边坡坡顶或截洪沟外1.0m。
6.4.6 场地平土的填方高度,在装置设备布置密集区不宜大于2m;在地下或半地下构筑物较多的街区内不宜大于4m。
6.4.7 场地土方工程最小压实度应符合表6.4.7的规定。
表6.4.7 场地土方工程最小压实度
注:1 建(构)筑物基础下的地基的填料及压实处理要求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有关规定。
2 干旱地区,表中道路路槽以下场地最小压实度可减少2%~3%,但不应小于90%。
6.4.1 厂区土石方工程设计应经过计算并尽量做到填挖平衡,避免远距离调配,达到降低土石方工程费用的目的。
6.4.2 厂区土石方工程计算内容,除包括对自然地形的填挖外,还应包括铁路、道路、管线沟槽、设备基础及建(构)筑物的工程土方余缺量,以及耕土、沟渠、塘池等的表土清除量。
6.4.5 本条对厂区平土范围提出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平土后场地的稳定性。
6.4.6 本条对场地平土的填方高度提出规定,主要是考虑设备及构筑物基础的技术要求。
6.4.7 本条款所提出的土壤压实度为最小要求值,施工时尚应符合实际工程设计所提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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