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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社会福利


9.0.1  社会福利设施规划用地指标应符合表9.0.1的规定。

9.0.2  老年人设施布局宜邻近居住区环境较好的地段,其规划人均用地指标宜为0.1~0.3m2

9.0.3  残疾人康复设施应在交通便利,且车流、人流干扰少的地带选址,其规划用地指标应符合表9.0.3的规定。

9.0.4  儿童福利院设施宜邻近居住区选址,其规划用地指标应符合表9.0.4的规定。

注:1.一般标准指中小城市普通儿童福利设施。

2.较高标准指大城市设施要求较高的儿童福利设施。

3.高标准指SOS国际儿童村及其他有专项要求的儿童福利设施。

条文说明

9.0.1  城市社会福利设施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部分,调研资料反映出目前各城市社会福利设施发展较慢。用地标准较低,特别是中小城市多数没有市级的福利设施。确定本指标除根据调研资料外,参照民政部发布的相关设施文件,征询了天津市社会福利管理部门的意见,适当提高了社会福利设施规划用地指标。中小城市选用不宜低于下限值。

9.0.2  老年设施规划用地首先考虑需求。中国人的传统生活方式,老年人和子女共同居住生活的约占老年人口的75%。孤寡老人和子女因各种原因不能予以扶持而需要料理的老年人,选择各种形式的老年设施。老年设施的环境、护理条件、护理水平影响老年人的选择。老年人和子女的经济条件也是老年人选择老年设施的重要因素。本规范规定人均老年设施规划用地为0.1~0.3m2,就是考虑到不同的需求。一般中小城市,人均收入偏低的地区,依实际情况可选择较低值,大城市人均收人较高的地区,依实际情况可选用较高值。

9.0.3  残疾人在城市人口中占有一定比例,应为他们规划建设康复中心,营造康复身体、培训技能的条件。社会残疾人康复中心设施用地标准,根据城市人口的规模,按表9.0.3指标确定。

9.0.4  儿童福利设施规划用地,从现状调查情况看,多数中、小城市比较少,设施用地小、建筑简陋。本规范为了体现对儿童群体的社会关怀和福利保障,规划儿童社会福利设施用地。表9.0.4的规划用地标准是根据调查资料综合分析后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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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 GB50442-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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