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10.3 蒸汽凝结水回收和利用


10.3.1  用蒸汽间接加热而产生的凝结水应加以回收利用。

10.3.2  高压和低压凝结水系统应分别敷设,空调、供暖清洁凝结水应与生产性非清洁凝结水分别敷设。

10.3.3  蒸汽凝结水的回收方式和凝结水回收设备,应根据不同的用汽特点和条件、管道敷设方式等择优选用。蒸汽凝结水回收系统宜结合工艺生产热废水回收系统综合确定。

条文说明

10.3.1  烘干工序中蒸汽与烘筒直接接触,可能造成污染,不宜回收。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目录导航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
针织工厂设计规范 GB51112-2015
微信、QQ、手机浏览器等软件扫一扫 即可阅读

关闭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