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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电气
10.0.1 屠宰与分割车间用电设备负荷等级应按以下要求进行划分:
Ⅰ、Ⅱ级屠宰与分割车间的屠宰加工设备、制冷设备及车间应急照明属于二级负荷,其余用电设备属于三级负荷。
Ⅲ、Ⅳ级屠宰与分割车间的用电设备均属于三级负荷。
10.0.2 屠宰与分割车间应由专用回路供电,Ⅰ、Ⅱ级屠宰与分割车间动力与照明宜分开供电,Ⅲ、Ⅳ级屠宰与分割车间可合一供电。
10.0.3 屠宰与分割车间配电电压应采用AC220/380V。新建工程接地型式应采用TN-S或TN-C—S系统,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与PE线可靠连接。扩建和改建工程,接地型式宜采用TN—S或TN-C-S系统。
10.0.4 屠宰与分割车间应按洁净区、非洁净区设配电装置,宜集中布置在专用电气室中。当不设专用电气室时,配电装置宜布置在通风及干燥场所。
10.0.5 当电气设备(如按钮,行程开关等)必须安装在车间内多水潮湿场所时,应采用外壳防护等级为IP55级的密封防水型电气产品。
10.0.6 手持电动工具、移动电器和安装在多水潮湿场所的电气设备及插座回路均应设漏电保护开关。
10.0.7 屠宰与分割车间照明方式宜采用分区一般照明与局部照明相结合的照明方式,各照明场所及操作台面的照明标准值不宜低于表10.0.7的规定。
表10.0.7车间照明标准值、功率密度值
10.0.8 照明光源的选择应遵循节能、高效的原则,屠宰与分割车间宜采用节能型荧光灯或金属卤化物灯,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本规范表10.0.7的规定。
10.0.9 屠宰与分割车间应在封闭车间内及其主通道、各出口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灯、出口标志灯。应急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10.0.10 屠宰与分割车间照明灯具应采用外壳防护等级为IP55级带防护罩的防潮型灯具,防护罩应为非玻璃制品。待宰间可采用一般工厂灯具。
10.0.11 屠宰与分割车间动力与照明配线应采用铜芯塑料绝缘电线或电缆,移动电器应采用耐油、防水、耐腐蚀性能的铜芯软电缆。
10.0.12 屠宰车间内敷设的导线宜采用电缆托盘、电线套管敷设,电缆托盘、电线套管应采取防锈蚀措施。
10.0.13 分割车间宜采用暗配线,照明配电箱宜暗装。当有吊顶时,照明灯具宜采用嵌入式或吸顶安装。
10.0.14 屠宰与分割车间属多水作业场所,应采取等电位联接的 保护措施,并在用电设备集中区采取局部等电位联接的措施。
10.0.15 屠宰与分割车间经计算需进行防雷设计时,应按三类防雷建筑物设防雷设施。
10.0.1 屠宰与分割加工生产的正常运行,是确保肉品质量和食品卫生的关键环节,如供电不能保证,一旦停电,势必造成肉品加工生产停止,肉温上升,导致肉品变质,从而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根据猪屠宰与分割加工产品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的要求,为提高供电的可靠性,对I、Ⅱ级屠宰与分割车间的屠宰加工设备、制冷设备及应急照明按二级负荷供电。
10.0.2 屠宰与分割车间是肉联厂或屠宰厂主要的用电负荷,为提高其供电的可靠性并便于独立核算,应采用专用回路供电。
10.0.3 屠宰与分割车间属多水潮湿场所,操作工人也经常带水作业,为提高用电安全,故规定此条内容。
10.0.4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的有关规定及屠宰与加工车间潮湿多水的特点制定本条。
10.0.5 潮湿多水场所电气设备选型的一般要求。
10.0.6 为了提高安全用电水平的一般规定。
10.0.7 经对屠宰与分割车间照明照度的调查,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及《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的有关规定,对屠宰与分割车间的照明标准值作出规定。考虑到设计时布灯的需要和光源功率及光通量的变化不是连续的实际情况,设计照度值与照度标准值可有-10%~+10%的偏差。
10.0.8 经对屠宰与分割车间调查收集到的资料进行分析,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要求对屠宰与分割车间照明光源的选择原则和照明功率密度值作出规定。
10.0.9 屠宰与分割车间属人员密集的工作场所,当突然停电时,为便于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操作和安全疏散制定本条。
10.0.10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 12694的要求及为提高用电安全制定本条。
10.0.11 屠宰与分割车间属多油脂场所,且在对设备及地面进行卫生冲洗时,会使用一些具有一定腐蚀性的物质(如碱等),因此应选择适宜的导线或电缆,以提高电气线路的使用寿命。
10.0.12 根据屠宰车间潮湿多水的特点及肉品加工卫生标准制定本条。
10.0.13 分割车间属清洁区,在电气设计中应减少影响肉品卫生及车间美观的因素。
10.0.14 当发生接地故障时,为降低操作人员间接接触电压,以防止可能发生的人身安全事故,应采取等电位联接的保护措施。
10.0.15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规定,屠宰与分割车间属三类防雷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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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一般规定
- 5.2 致昏刺杀放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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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胴体加工
- 5.6 副产品加工
- 5.7 分割加工
- 6 兽医卫生检验
- 6.1 兽医检验
- 6.2 检验设施与卫生
- 7 制冷工艺
- 7.1 胴体冷却
- 7.2 副产品冷却
- 7.3 产品的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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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 给水及热水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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