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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数据汇交


6.2.1 管线数据汇交可采用管线数据库方式或管线成果表汇交方式。汇交的管线数据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1.1条规定外,汇交的管线空间数据和属性数据还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的相关规定。
6.2.2 以管线数据库方式汇交时,管线数据的分类、编码、分层、结构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和第5章的相关规定。
6.2.3 以管线成果表方式汇交时,可使用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规定的成果表,成果表中的管线数据项应填写完整、正确。
6.2.4 汇交管线数据应以电子文件提交,提交的电子文件宜使用符合本规范表6.2.4规定的格式。
表6.2.4 电子文件格式要求
条文说明
6.2.1 本条规定了管线数据的汇交方式。当前,探测成果主要以管线数据库方式提交,内容系统规范。竣工测量的成果往往以成果表或类似方式提供,需要进行一定的整理方能入库。两种方式的数据组织形式不同,但数据内容均应满足本规程第6.1.1条和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的要求。
6.2.3 本条规定了以管线成果表方式汇交数据的要求。成果表的数据内容实际上不足以建设完整的管线数据库,主要是缺乏辅助点、辅助线和注记信息,还可能缺乏一些空间信息(如管线竣工测量在道路建成前无准确埋深)和属性信息,需要结合其他的数据文件进行整理补充。所以,以管线成果表方式汇交时,需要提供包含形成上述缺失信息的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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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CJJ/T269-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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