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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医疗卫生


7.0.1  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千人指标床位数应符合表7.0.1的规定。

7.0.2  医疗卫生设施规划用地指标应符合表7.0.2的规定。

7.0.3  疗养院规划用地宜布局在自然环境较好的地段,规划用地指标应符合表7.0.3的规定。

7.0.4  医疗卫生设施用地布局应考虑服务半径,选址在环境安静交通便利的地段。传染性疾病的医疗卫生设施宜选址在城市边缘地区的下风方向。大城市应规划预留“应急”医疗设施用地。

条文说明

7.0.1  参考原国家建委、卫生部编制的《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规定的医疗卫生设施建设标准,以床位千人指标为基本计量单位,并规定每床用地指标为80~130m2。本规范床位千人指标的确定,一是通过全国69个大中城市调研,其资料显示我国各相同规模城市医院的每千人床位是不平衡的,沿海一些大城市多数是6~7床/千人,有些城市已超过7床/千人,达到8~9床/千人,而我国中部西部地区的多数城市都在5床/千人以下,有些中小城市只有2~3床/千人。二是参照美国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的有关资料,确定本规范的床位千人指标。

7.0.2  调研资料显示,我国多数城市医疗卫生设施用地是偏低的,造成医疗卫生设备用地不合标准,停车场地没有或不足,几乎没有绿化用地等,造成医疗卫生设施环境脏、乱、差,不符合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本规范参考原国家建委、卫生部编制的《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每床用地指标80~130m2的规定,在调研资料的基础上制定了医疗卫生设施规划用地的指标。实施中根据城市的性质、规模、现状条件、经济发展状况等多种因素,选用规划用地指标,宜考虑预留用地。

7.0.3  城市疗养院的规划用地标准,根据建设部、卫生部1989年颁布的《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9—88中疗养院用地标准,并参照部分城市的调研资料,适当提高了疗养院规划用地指标。本规划用地指标包括疗养院建设中的绿化、停车场、健身活动场地等,根据城市的规模选用该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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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 GB50442-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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