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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商业金融


4.0.1  商业金融设施规划用地指标宜符合表4.0.1的规定。

4.0.2  商业金融设施宜按市级、区级和地区级分级设置,形成相应等级和规模的商业金融中心。各级商业金融中心规划用地指标宜符合表4.0.2的规定。

4.0.3  商业金融中心的规划布局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  商业金融中心应以人口规模为依据合理配置,市级商业金融中心服务人口宜为50~100万人,服务半径不宜超过8km;区级商业金融中心服务人口宜为50万人以下,服务半径不宜超过4km;地区级商业金融中心服务人口宜为10万人以下,服务半径不宜超过1.5km。

    2  商业金融中心规划用地应具有良好的交通条件,但不宜沿城市交通主干路两侧布局。

    3  在历史文化保护城区不宜布局新的大型商业金融设施用地。

4.0.4  商品批发场地宜根据所经营的商品门类选址布局,所经营商品对环境有污染的还应按照有关标准规定,规划安全防护距离。

条文说明

4.0.1  商业金融设施规划用地指标是通过对商业金融设施调研资料分析后确定的。目前各城市都是处于递增的态势,特别是大城市,增长速度很快,有的城市商业设施增长已超过需求。金融系统除国家四大银行(中行、工行、农行、建行)外,还有股份制银行、集体制银行、合资银行、独资银行、外资银行等,其设施规模规划用地都在快速增长。

4.0.2  商业金融设施分级设置是按照国家城市行政区划对应为市级、区级和地区级商业金融中心。各级商业金融中心规划用地指标是在调研资料的基础上适应不同规模城市发展需要制定的。

    中小城市指标上下限幅度小些,大城市指标上下限幅度大些,主要是适应大城市快速发展的需要。同时,对400万人口以上城市采用上限值也可能满足不了发展的需求,故本规范提出400万人口以上大城市市级商业金融中心规划用地面积可乘以1.2~1.4的系数。市级商业金融中心包括市级副中心。各行政区宜规划区级商业金融中心。地区级商业中心是几个居住区范围的商业中心设施。各级商业金融中心规划用地面积中包括该中心的绿地、广场、停车场等设施。

4.0.3  各级商业金融设施布局的基本要求:

    1  城市各级商业金融中心的规划布局服务人口半径是根据商务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地级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4]18号)所提出的原则性意见,又参考了部分省市的相关文件对商业网点规划布局的要求。

    2  商业金融设施规划布点要以人为本,注意城市交通网与商业金融中心协调发展,既要有良好交通通达性,又不要对城市交通干道造成干扰,特别不宜在城市交通主干路两侧沿路布置商业金融中心设施。

    3  大型商业金融设施,主要依据《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88,对各类商店进行分类。建筑面积大于5000m2为大型商业建筑;建筑面积1000~5000m2为中型商业建筑;建筑面积小于1000m2为小型商业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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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 GB50442-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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