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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木结构子分部工程验收
8.0.1 木结构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合,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有关规定。
8.0.2 检验批及木结构分项工程质量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批主控项目检验结果应全部合格。
2 检验批一般项目检验结果应有80%以上的检查点合格,且最大偏差不应超过允许偏差的1.2倍。
3 木结构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检验结果均应合格,且应有各检验批质量验收的完整记录。
8.0.3 木结构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均应合格。
2 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资料和验收记录应完整。
3 安全功能检测项目的资料应完整,抽检的项目均应合格。
4 外观质量验收应符合本规范第3.0.5条的规定。
8.0.4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不合格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8.0.1 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第6章规定了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验收人员。为了贯彻与其配套使用的原则,本条强调木结构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该统一标准的规定。
8.0.3 木结构分项工程现阶段划分为四个:方木与原木结构、胶合木结构、轻型木结构和木结构防护。前三个分项工程之一与木结构防护分项工程即组成木结构子分部工程。本条规定了木结构子分部工程最终验收合格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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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4 方木与原木结构
- 4.1 一般规定
- 4.2 主控项目
- 4.3 一般项目
- 5 胶合木结构
- 5.1 一般规定
- 5.2 主控项目
- 5.3 一般项目
- 6 轻型木结构
- 6.1 一般规定
- 6.2 主控项目
- 6.3 一般项目
- 7 木结构的防护
- 7.1 一般规定
- 7.2 主控项目
- 7.3 一般项目
- 8 木结构子分部工程验收
- 附录A 木材强度等级检验方法
- A.1 一般规定
- A.2 取样及检测方法
- 附录B 方木、原木及板材材质标准
- 附录C 木材含水率检验方法
- C.1 一般规定
- C.2 取样及测定方法
- C.3 判定规则
- 附录D 钉弯曲试验方法
- D.1 一般规定
- D.2 仪器设备
- D.3 试件的准备
- D.4 试验步骤
- D.5 试验结果
- 附录E 木结构制作安装允许误差
- 附录F 受弯木构件力学性能检验方法
- F.1 一般规定
- F.2 取样方法、数量及几何参数
- F.3 试验装置与试验方法
- F.4 跨中实测挠度计算
- F.5 判定规则
- 附录G 规格材材质等级检验方法
- G.1 一般规定
- G.2 规格材目测等级见证检验
- G.3 规格材抗弯强度见证检验
- 附录H 木基结构板材的力学性能指标
- 附录J 按构造设计的轻型木结构钉连接要求
- 附录K 各类木结构构件防护处理载药量及透入度要求
- K.1 方木与原木结构、轻型木结构构件
- K.2 胶合木结构构件、结构胶合板及结构复合材构件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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