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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检验设施与卫生
6.2.1 在待宰间附近,必须设置宰前检验的兽医工作室和消毒药 品存放间。在靠近屠宰车间处,必须设置宰后检验的兽医工作室。
6.2.2 在头部检验、胴体检验和复验操作的生产线轨道上,必须设有疑病猪屠体或疑病猪胴体检验的分支轨道。分支轨道应与生产线的轨道形成一个回路,I、Ⅱ级屠宰车间该回路应设在疑病猪胴体间内,疑病猪胴体间的轨道应与病猪胴体间轨道相连接。
6.2.3 在疑病猪屠体或疑病猪胴体检验的分支轨道处,应安装有控制生产线运行的急停报警开关装置和装卸病猪屠体或病猪胴体的装置。
6.2.4 在分支轨道上的疑病猪屠体或疑病猪胴体卸下处,必须备有不渗水的密闭专用车,车上应有明显标记。
6.2.5 本规范第6.1.2条列出的各检验操作区和头部刺杀放血、预剥皮、雕圈、剖腹取内脏等操作区,必须设置有冷热水管、刀具消毒器和洗手池。
6.2.6 Ⅰ、Ⅱ、Ⅲ级屠宰车间所在厂应设置检验室,检验室应设有专用的进出口。检验室应设理化、微生物等常规检验的工作室,并配备相应的检验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
6.2.7 屠宰车间必须在摘取内脏后附近设置寄生虫检验室,室内应配备相应的检验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
6.2.8 凡直接接触肉品的操作台面、工具、容器、包装、运输工具等,应采用不锈钢金属材质或符合食品卫生的塑料制作,符合卫生要求,并便于清洗消毒。
6.2.9 各生产加工、检验环节使用的刀具,应存放在易清洗和防腐蚀的专用柜内收藏。
6.2.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食品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食品经营企业应对其生产企业的生产用水、生产加工的原料、半成品和产成品是否合格做出微生物、理化项目的法定检验。
为承担其职责和任务,应设置检验室。Ⅳ级屠宰车间可将采集的样品送有关检验单位检验。
6.2.7 寄生虫检验室的设置是根据《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确定的,它是法定检验项目,检验方法以镜检法为主。近年来国外采用了一种快速简易检验寄生虫的方法,称为消化法。采用此种检验方法有先决条件,即必须有连续三年寄生虫检验检出率低于十万分之一至五十万分之一的记录地区,才可使用消化法。
我国目前市场上以销售热鲜猪肉为主,为了把住检验关,应采用镜检法来做寄生虫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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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厂址选择和总平面布置
- 3.1 厂址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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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宰前建筑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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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一般规定
- 5.2 致昏刺杀放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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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胴体加工
- 5.6 副产品加工
- 5.7 分割加工
- 6 兽医卫生检验
- 6.1 兽医检验
- 6.2 检验设施与卫生
- 7 制冷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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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副产品冷却
- 7.3 产品的冻结
- 8 给水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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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 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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