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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一般规定
7.1.1 本章适用于木结构防腐、防虫和防火的施工质量验收。
7.1.2 设计文件规定需要作阻燃处理的木构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和不同构件类别的耐火极限、截面尺寸选择阻燃剂和防护工艺,并应由具有专业资质的企业施工。对于长期暴露在潮湿环境下的木构件,尚应采取防止阻燃剂流失的措施。
7.1.3 木材防腐处理应根据设计文件规定的各木构件用途和防腐要求,按本规范第3.0.4条的规定确定其使用环境类别并选择合适的防腐剂。防腐处理宜采用加压法施工,并应由具有专业资质的企业施工。经防腐药剂处理后的木构件不宜再进行锯解、刨削等加工处理。确需作局部加工处理导致局部未被浸渍药剂的木材外露时,该部位的木材应进行防腐修补。
7.1.4 阻燃剂、防火涂料以及防腐、防虫等药剂,不得危及人畜安全,不得污染环境。
7.1.5 木结构防护工程的检验批可分别按本规范第4~6章对应的方木与原木结构、胶合木结构或轻型木结构的检验批划分。
7.1.1 规定本章的适用范围。
7.1.2 木构件防火处理有阻燃药物浸渍处理和防火涂层处理两类。为保证阻燃处理或防火涂层处理的施工质量,应由专业队伍施工。
7.1.3 木结构工程的防护包括防腐和防虫害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的工作由工程所在地的环境条件和虫害情况决定,需单独处理或同时处理。对防护用药剂的基本要求是能起到防护作用又不能危及人、畜安全和污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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