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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副产品加工
5.6.1 副产品包括心肝肺、肠胃、头、蹄、尾等.它们的加工应分别在隔开的房间内进行。Ⅳ级屠宰车间心肝肺的分离可在胴体加工间内与胴体加工线隔开的地方进行。
5.6.2 各副产品加工间的工艺布置应做到脏净分开,产品流向一致、互不交叉。
5.6.3 Ⅰ、Ⅱ级屠宰车间的肠胃加工间应采用接收工作台和带式输送机等加工设备,胃容物应采用气力输送装置。Ⅲ、Ⅳ级屠宰车间的肠胃加工间内应设置各类工作台、池进行肠胃加工。
5.6.4 副产品加工台四周应有高于台面的折边,台面应有坡度,并坡向排水孔。
5.6.5 带毛的头、蹄、尾加工间应设浸烫池、脱毛机、副产品清洗机及刮毛台、清洗池等设备。
5.6.6 加工后的副产品如进行冷却,应将其摆放在盘内送入冷却间。鲜销发货间内应设有存放副产品的台、池。
5.6.7 生化制药所需脏器应按其工艺要求安排加工及冷却,冷却间设置宜靠近副产品加工间。
5.6.1 副产品中肠胃因包含内容物和粪便,必须在单独的隔间内进行加工;头、蹄,尾加工时要浸烫脱毛,也必须单独设置房间加工;而心肝肺则不同,健康猪打开胸膛时是无菌的,所以可在胴体加工间进行加工整理。为此,本条对Ⅳ级屠宰车间作了此项规定,主要考虑到生产量小,无需再专门设房间加工,但为了避免交叉污染,加工位置应与胴体生产线隔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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