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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5.1.1 屠宰能力应根据正常货源情况,淡、旺季产销情况以及今后的发展来确定。每班屠宰时间应按7h计算。
5.1.2 屠宰工艺流程应按待宰、检验、追溯编码、冲淋、刺杀、放血、烫毛、脱毛、燎毛、刮毛(或剥皮)、胴体加工顺序设置。
5.1.3 工艺流程设置应避免迂回交叉,生产线上各环节应做到前后相协调,使生产均匀地进行。
5.1.4 从宰杀放血到胴体加工完成的时间及放血开始到取出内脏的时间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 17236的规定。
5.1.5 经检验合格的二分胴体(片猪肉)应采取悬挂输送方式运至二分胴体发货间或冷却间。
5.1.6 副产品中血、毛、皮、蹄壳及废弃物的流向不得对产品和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5.1.7 所有接触肉品的加工设备以及操作台面、工具、容器、包装及运输工具等的设计与制作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使用的材料应表面光滑、无毒、不渗水、耐腐蚀、不生锈,并便于清洗消毒。
屠宰、分割加工设备应采用不锈蚀金属和符合肉品卫生要求的材料制作。
5.1.8 运输肉品及副产品的容器,应采用有车轮的装置,盛装肉品的容器不应直接接触地面。
5.1.9 刀具消毒器应采用不锈蚀金属材料制作,并应使刀具刃部全部浸入热水中,刀具消毒器宜采用直供热水方式。
5.1.1 屠宰能力按全年不少于250个工作日计算,过去是根据我国以收购农民散养猪为主的情况确定的,农民售猪有季节性,形成了生产淡旺季。现在虽然养猪场和养猪专业户在全国已有一定的发展,正在改变收购生猪的淡旺季特点,但我国养猪业这些年来总是呈现波浪式起伏变化,均衡发展生产还未形成,所以规定应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定。
5.1.2 为保证肉品卫生安全设置宰前检疫及可追溯编码等。
5.1.4 活猪刺杀后体内热量不易散发,加速了脏器、特别是肠胃的腐败过程,为保证肉品质量,应尽早剖腹取出内脏,尽快结束胴体加工过程,以保证肉品的新鲜程度。欧盟对肉类加工的卫生要求也作了相应的规定。本条是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并参照国外标准制定的。
5.1.5 胴体采用悬挂方式运输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肉品的卫生,悬挂胴体还易于热量的散发,因此胴体的暂存和冷却都采用悬挂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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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厂址选择和总平面布置
- 3.1 厂址选择
- 3.2 总平面布置
- 3.3 环境卫生
- 4 建筑
- 4.1 一般规定
- 4.2 宰前建筑设施
- 4.3 急宰间、无害化处理间
- 4.4 屠宰车间
- 4.5 分割车间
- 4.6 职工生活设施
- 5 屠宰与分割工艺
- 5.1 一般规定
- 5.2 致昏刺杀放血
- 5.3 浸烫脱毛加工
- 5.4 剥皮加工
- 5.5 胴体加工
- 5.6 副产品加工
- 5.7 分割加工
- 6 兽医卫生检验
- 6.1 兽医检验
- 6.2 检验设施与卫生
- 7 制冷工艺
- 7.1 胴体冷却
- 7.2 副产品冷却
- 7.3 产品的冻结
- 8 给水排水
- 8.1 给水及热水供应
- 8.2 排水
- 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 10 电气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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