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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急宰间、无害化处理间
4.3.1 急宰间宜设在待宰间和隔离间附近。
4.3.2 急宰间如与无害化处理间合建在一起时,中间应设隔墙。
4.3.3 急宰间、无害化处理间的地面排水坡度不应小于2.0%。
4.3.4 急宰间、无害化处理间的出入口处应设置便于手推车出入的消毒池。消毒池应与门同宽、长不小于2.00m、深0.10m,且能排放消毒液。
条文说明
4.3.1~4.3.3 这三条是根据原《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 50317-2000的规定,并考虑近年来国内部分企业在生产实践及卫生要求上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修订的。为与国外接轨,对原车间名称作了个别更改,但性质内容未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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