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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火灾自动报警


9.5.1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制品的仓库;

    2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棉针织品生产厂房;

    3  丙类厂房中的变配电室、电动机控制中心、中央控制室;

    4  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淋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动作的场所;

    5  包含有电加热及电烘干部位的场所。

9.5.2  设有机械排烟的车间、库房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5.3  火灾探测器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丙类厂房内的烘干、电加热处宜选择点型感温探测器;

    2  丙类物品库房,纬编、经编、织袜、羊毛衫、成衣、包装等车间应根据可燃物燃烧特性、空间高度、设备遮挡等环境条件,确定探测器类型;

    3  采用燃气加热、烧毛的场所宜设可燃气体探测器。

9.5.4  染整等湿加工车间宜设手动报警按钮及声光报警器。

9.5.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和《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565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9.5.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条文中所列场所一旦引起火灾,难以疏散和扑救。因此,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及《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565,条文中强调了针织工厂中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部位。

9.5.3、9.5.4  针织工厂生产环境多样,大部分属于丙类生产环境,但又各有特点。各个工作区域应选择适宜类型的探测器、报警器。

    烘干、电加热等部位正常情况下可能会有蒸汽产生,因此宜选择感温探测器。可燃物品库房、丙类生产车间若面积较大而且中间无遮挡,可选择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光截面探测器等。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纺织工业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 50477,染整等湿加工车间属于丁类车间,火灾危险性小,一般可不设置火灾探测器而仅设置手动报警按钮及声光报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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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织工厂设计规范 GB51112-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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