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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照明


9.3.1  车间照明应根据工艺要求及工作环境选用高效光源及灯具,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染整车间宜采用防腐蚀密闭灯具;

    2  拉毛、磨毛等车间不应采用防护等级低于IP5X(标志为DP)的灯具;

    3  可燃物品库房灯具应适合BE2场所,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4X,光源大于60W时,灯具引入线应采取隔热保护措施;

    4  成衣车间缝纫工段可采用组合线槽荧光灯带作为局部照明。

9.3.2  车间作业区域内一般照明的照度均匀度不应小于0.7。通道和其他非作业区域的一般照明的照度值不宜低于作业区域内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3。

9.3.3  编织、成衣、织袜、羊毛衫等车间照明应采取防频闪措施。

9.3.4  车间照明应根据工序、工段或操作工位设置照明配电箱并分组控制。

9.3.5  生产车间及辅助建筑的照度标准不应低于表9.3.5的规定。

表9.3.5   生产车间及辅助建筑的照度

9.3.6  生产厂房应设应急照明,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及《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565的有关规定。

9.3.7  生产车间宜设值班照明。

条文说明

9.3.1  厂房内的灯具、光源选型应根据视觉作业要求、生产环境条件、建筑物状况等确定。编织、成衣等车间一般吊顶底高度不大于4.5m,因此适合选用开敞式控照型荧光灯具。随着技术的进步,某些新型光源,如LED光源光效显著提高,价格大幅下降,性价比提升,已应用于工程实践。

    在调研中发现,某些设备(如编织机、验布机及一些后整理设备)自带照明,因此车间照明设计时仅考虑一般照明照度要求。

    可燃物品库房内灯具应确保灯具表面温度不可能引燃所储存货物,防护等级不低于IP4X。选用光源大于60W时,灯具引入线应采取瓷管、玻璃丝等不燃烧材料进行隔热保护。库房照明的配电箱宜设置在库房外。

    成衣车间组合灯带主要指缝纫机上方、整理台上方局部照明,灯带设可单灯控制的灯具,也可设置插座,设计时注意其防护等级不应小于IP4X,并采用剩余电流整定值为30mA的RCD保护。

9.3.3  条文中所列车间属于气体放电灯的频闪效应对视觉作业有较大影响的场所,当采用荧光灯具时可采用高频电子镇流器或将相邻灯具分接在不同相序。

9.3.5  本规范所列生产车间照度标准是参照了现行国家标准《针织工业企业工艺设计技术规范》FZJ 122与《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并结合相关企业调研后确定的,实际设计时误差不应大于10%。

9.3.6  生产厂房设应急照明应结合厂房中设备布置情况和消防疏散通道布置。在消防值班室、消防控制室、变配电室、防排烟机房等火灾时需继续工作场所设备用照明;在车间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设疏散照明,设计时注意高大设备或管道对灯光的遮挡,保证人员可以及时疏散;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9.3.7  车间内设值班照明,在停产检修或假日时供值班人员巡检使用。值班照明可利用火灾应急灯具,也可利用部分一般照明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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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织工厂设计规范 GB51112-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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