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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供配电系统
9.2.1 针织工厂工艺用电负荷应为三级负荷。消防设备用电负荷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9.2.2 供电电压等级与供电回路数应按照生产性质、负荷分级、负荷容量并结合当地供电条件确定。供电电压宜采用10kV,低压配电电压应采用220V/380V。
9.2.3 用电负荷计算宜采用需要系数法,消防专用负荷可不计入总负荷。季节性负荷应选择最大值计入总负荷。
9.2.4 针织工厂宜设置独立高压配电站,车间变配电室宜设在车间附房。
9.2.5 车间变配电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间变配电室应根据负荷容量及负荷分布设置,并宜靠近负荷中心。
2 变配电室不应设在成衣车间、丙类物品库房的正上方或正下方。与车间的隔墙应为密实的不燃烧体。电线管道和电缆管道穿过墙和楼板处,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严密封堵。
3 相邻近车间变配电室之间宜设置低压联络。
4 变压器宜选用D,yn11接线组别的三相配电变压器,变压器单台容量不宜大于1250kV·A。
9.2.6 爆炸危险环境电气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9.2.7 成衣、拉毛等生产场所及可燃物品库房,电气线路应穿金属管保护,也可采用封闭式金属线槽敷设。
9.2.8 可燃物品库房、成衣车间等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的电源进线配电箱应设置剩余电流保护器。保护器动作电流不应大于500mA。
9.2.9 针织工厂的无功功率补偿宜在变配电室内低压侧集中设置并联电容器组。
9.2.10 配电系统设计应采取控制各类非线性设备所产生的谐波引起电网接入点电压正弦波形畸变的措施,总谐波畸变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 14549的有关规定。
9.2.1 一般情况下,针织工厂的工艺设备断电不会危及人身安全或造成经济上的重大损失,因此可认为属于三级负荷。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10.1.2条的规定,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工厂、仓库,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的可燃材料堆场,消防用电按照二级负荷供电。某些针织工厂规模较小,按照用水量标准确定其消防负荷达不到二级负荷标准,但如果该厂房建筑物设置了排烟风机、防火卷帘、消防泵、火灾报警系统等消防设施,其供电宜采用双电源。
9.2.3 针织工厂负荷计算的需要系数与设备的工作性质、设备台数、设备效率、负荷系数及管理使用等因素相关。要想得到较准确的数据,需要现场测试并结合运行经验才能确定。而且设备的需要系数、功率因数随着设备的更新换代和制造水平的提高在不断变化,现阶段不能提供完整确切的需要系数表,因此只能在条文说明中给出参考数据,如下表。
表1 针织工厂主要设备需要系数表
针织工厂多为中小型独立设备,很少有大型设备连续生产,设备同台率较低,因此,变配电所同时系数可取0.85~0.9。
一般针织工厂,消防负荷小于火灾时切除的非消防负荷,负荷计算时不应计入。若消防负荷平时兼作他用,如消防排烟风机平时兼作通风换气,或者火灾时需要切除的非消防负荷小于消防负荷,负荷计算还应根据实际情况计入这部分负荷。变压器的容量应满足消防负荷投入使用时的启动要求。
9.2.5 本条对车间配电室供配电系统进行规定。
3 相邻车间变配电室设置低压联络线路,以便于全厂停电检修时为车间提供检修电源及车间值班照明。联络电源线路断路器的两侧均应设置可同时切断相导体和中性导体的隔离电器。
4 变压器单台容量不宜大于1250kV·A主要适用于针织生产车间。一般针织设备单台负荷小而机台位置分散,若变压器选择过大,会造成供电半径过长,不利于节能降耗。当用电设备容量较大,技术经济合理,运行安全可靠时应选择更大容量的变压器。
9.2.6 一般来说,针织工厂爆炸危险环境较少,但也可能存在。如在使用可燃气体加热烘干或烧毛的场所,车间附房可能存在天然气调压间,拉毛、磨毛等车间内存在数量较多的纤维粉尘,设计时应参照相关规范。
9.2.7 成衣、拉毛等车间及可燃物品库房一旦引起火灾难以疏散和扑救,而电气火灾多由线路短路、接地电弧、接头发热等原因引起局部温度升高所致。将电气线路穿金属管敷设或使用封闭式金属线槽敷设可将电火花控制在管路内,更好地与可燃物隔开,从而减小火灾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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