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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7.5.1  消防给水系统应根据企业规模、水源和水源供水能力等因素确定。

7.5.2  生产和消防共用蓄水池应采取保证消防用水量不被挪用的措施。

7.5.3  厂区内灭火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56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7.5.2  为了保证消防用水量,根据防火规范的规定,应采取消防用水量不被挪用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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