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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 厂区绿地率的计算规定
C.0.1 厂区绿地率应为厂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化用地计算面积的总和与厂区用地面积的比率。
绿地应包括厂区集中绿地,建筑物、构筑物旁绿地和道路绿地,并应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和地下室或半地下建筑物的屋顶绿地,不应包括其他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
C.0.2 厂区绿地率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厂区绿地率=厂区绿化用地计算面积总和÷厂区用地面积×100% (C.0.2-1)
厂区绿化用地计算面积总和(m²)=乔木、灌木绿化用地计算面积(m²)+草坪用地计算面积(m²)+花卉用地计算面积(m²)+花坛、建筑小品用地计算
面积(m²)+用于绿化和美化的水面计算面积(m²)+厂区防护林带用地计算面积(m²) (C.0.2-2)
C.0.3 乔木、灌木绿化用地计算面积应符合表C.0.3的规定。
草坪用地计算面积、花卉用地计算面积、花坛和建筑小品用地计算面积、用于绿化和美化的水面面积,均应按设计面积计算,草坪中的乔木、灌木不应另计算其面积。当建筑小品与水面在绿化用地内,不应重复计算其面积。
C.0.4 厂区绿化用地计算面积的起止界应为厂内道路、便道及人行道计算至路缘石外缘;建筑物、构筑物应距墙脚1.5m起计算;围墙应计算至墙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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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A 投资强度、建筑系数、厂区利用系数和工厂容积率的计算
- 附录B 土壤松散系数
- 附录C 厂区绿地率的计算规定
-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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