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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一般规定
9.1.1 毛纺织工厂的用热负荷应包括生产工艺、空调、采暖和生活用热。
9.1.2 热源的供应应根据所在区域的供热规划确定。当热源不能由区域热电厂、区域锅炉房或其他企业的锅炉房供应时,应自设锅炉房。
9.1.3 锅炉房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的有关规定,并应与安全生产、经济效益和环境保护相结合。锅炉燃料的选用应做到合理利用能源和节约能源。
9.1.4 蒸汽、燃气、压缩空气、导热油、冷冻水等介质,应设置计量装置。
9.1.1 毛纺织工厂的用热负荷包括生产工艺、空调、采暖和生活用热。生产工艺、生活用热属于全年性热负荷,主要决定于用热设备的数量、使用人数、使用状况、生产过程、生产量及工作制度等因素,空调、采暖用热属于季节性热负荷,随室外气象条件的变化而变化。设计前应结合工厂实际情况确定热负荷种类。
9.1.2 本条是对供热热源的规定,按“节能减排”的原则,应优先考虑利用区域热电厂、区域锅炉房等方式供热。优先利用可再生能源,减少不可再生能源的利用。
9.1.3 本条是对燃料选用的规定。
以往锅炉房燃料以燃煤为主,随着我国“西气东输”政策的实施,以燃气、燃油作锅炉燃料得到快速发展。我国对环境保护更加重视,对环保执法力度不断加强,现在国内不少大、中城市对多数区域内使用的锅炉燃料作出许多限制,如不准使用燃煤作燃料等。所以锅炉房燃料的选用要按新的环保技术要求和地方法规条款规定的要求考虑。
9.1.4 本条是对公用工程管道计量的规定,在进厂区和进车间的主管上应设置计量装置,车间内的主要工序和主要机台的管道进口宜设置计量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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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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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A 工艺流程
- 附录B 主要工艺参数
- 附录C 主要设备排列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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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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