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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建(构)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
14.1.1 光伏发电站建(构)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及耐火等级应符合表14.1.1的规定:
表14.1.1 建(构)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
注:1 当综合控制楼(室)未采取防止电缆着火后延伸的措施时,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
2 当将不同使用用途的变配电部分布置在一幢建筑物或联合建筑物内时,除另有防火隔离措施的,其建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及耐火等级应按火灾危险性类别高的确定。
3 当电缆夹层电缆采用A类阻燃电缆时,其火灾危险性可为丁类。
14.1.2 建(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14.1.3 电站内的建(构)筑物与电站外的民用建(构)筑物及各类厂房、库房、堆场、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14.1.4 电站内的建(构)筑物及设备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14.1.4的规定。
表14.1.4 电站内的建(构)筑物及设备的防火间距(m)
注:1 建(构)筑物防火间距应按相邻两建(筑)物外墙的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2 相邻两座建筑物两面的外墙为非燃烧体且无门窗、无外露的燃烧屋檐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距离减少25%。
3 相邻两座建筑两面较高一面的外墙如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两座建筑物门窗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5m。
4 生产建(构)筑物外墙5m以内布置油浸变压器或可燃介质电容器(无功补偿)等电气设备时,该墙在设备高度总高度加3m的水平线以下及设备外廓两侧各3m的范围内,不应设有门、窗、洞口;当建(筑)物外墙距设备外廓5m~10m时,在上述范围内的外墙可设甲级防火门,设备高度以上可设防火窗,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90h。
14.1.5 控制室室内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
14.1.6 设置带油电气设备的建(构)筑物与贴邻或靠近该建(构)筑物的其他建(构)筑物之间必须设置防火墙。
14.1.7 大、中型光伏发电站内的消防车道宜布置成环形;当为尽端式车道时,应设回车场地或回车道。消防车道宽度及回车场的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14.1.1 表14.1.1系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及《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的规定,结合光伏发电站内建筑物的特性确定。
14.1.4 表14.1.4系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结合光伏电站内建筑物的特性确定。
14.1.5 主控制室是光伏电站的核心,是人员集中的地方,有必要限制其可燃物放烟量,减少火灾损失。
14.1.6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带油电气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容易引发火灾。一旦发生火灾,为了防止火势蔓延到与其贴邻或靠近该建(构)筑物的其他建(构)筑物,在与其他建(构)筑物贴邻或靠近侧应设置防火墙。
14.1.7 光伏发电站占地面积大,光伏组件阵列区道路布置为环形后更易于满足消防半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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