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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排水系统和管道敷设
6.6.1 排水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排水量应以生产用水量为依据,并应区分生产废水、清洁废水的排水量,生产废水的小时变化系数宜为1.5~3.0;
2 生活排水量、雨水排水量的确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
6.6.2 排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生产、生活排水与雨水分流的排水系统,宜按质分类、清浊分流、合理划分;
2 洗毛废水应单独分流,染整废水和清洁废水宜分流,也可采用合并的排水系统;
3 食堂含油污水应经隔油池后进入生活污水管;
4 机修含油污水和水温超过40℃的设备排水应经预处理后进入污水处理站;
5 雨水回收利用时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的有关规定执行;
6 各类废水在排入受纳水体或管网前,废水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和地方有关标准的规定。
6.6.3 排水管道的管材与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排水管道宜采用埋地排水塑料管,有特殊要求时,应采用符合相关要求的排水管。室内排水管道宜采用建筑排水塑料管或柔性接口机制排水铸铁管。当连续排水温度大于40℃时,应采用耐热排水管。
2 车间内工艺排水形式可根据生产工艺要求采用管道或排水沟排放。当排水沟采用暗沟排放时,宜在设备排出口、三叉口及转弯处设置活动盖板,并宜每隔3跨~5跨设置伸顶通气管。工艺冷却水宜采用管道排放。
3 当废水中夹带纤维或有大块物体时,应在排出口处采取拦截措施。
4 排放腐蚀性废水时,管道或排水沟应采取防腐措施。
5 当室内管道布置于推车、搬运车经过的位置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6 排水管道不得敷设在对生产工艺或卫生有特殊要求的生产厂房,以及贵重商品仓库、配电室、变压器室内。
6.6.1 生产排水量一般可按生产用水量计算得到,一般可取生产用水量的80%~90%。区分生产废水、清洁废水及生活排水等,是为便于计算废水量、可重复利用排水及考虑废水回用等。
6.6.2 工厂内排水一般可分为生产排水、生活排水、清洁废水排水和雨水。生产冷却水等清洁废水宜收集,经适当处理后回用于生产或作为其他杂用水使用。雨水是一种很好的天然水,可将雨水收集、贮存后作为中水使用。
工厂废水在排入受纳水体或管网前,废水排放水质应符合《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的有关规定。除上述标准外,还应符合地方有关标准的规定,如处于太湖地区的工厂应符合《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32/1072的有关规定。
6.6.3 本条说明如下:
1 根据原建设部2007年第659号公告《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中,推广应用技术第124项“推广埋地塑料排水管”,限制使用第17项“灰口铸铁管材、管件”;限制使用第18项“小于等于DN500mm排水管道限制使用平口、企口混凝土管”的规定,故推荐在工厂室外优先采用埋地排水塑料管,室内采用建筑排水塑料管及管件或柔性接口机制排水铸铁管及相应管件,对耐腐蚀、温度和强度有特殊要求时,应采用符合相应要求的排水管道。
染色、湿整车间的设备排水温度一般高于40℃,若仍采用普通塑料管,则会使其寿命大大缩短,甚至会软化损坏。
2 车间内工艺设备的排水形式可根据生产工艺和车间环境要求采用管道或排水沟排放,排水沟可以是明沟和暗沟。当排水沟采用暗沟时,为检修和清掏方便,排水沟的设备排出口、三叉口及转弯处应设置活动盖板,设置伸顶通气管是为了排出沟内的气体。工艺冷却水一般需回用或循环使用,为避免污染宜采用管道排放。
3 为避免管道堵塞和增加管道清掏的工作量,在含有纤维或有大块物体时的废水排出口处设置必要的拦截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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