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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一般规定
9.1.1 光伏发电站接入电网的电压等级应根据光伏发电站的容量及电网的具体情况,在接入系统设计中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9.1.2 光伏发电站向当地交流负载提供电能和向电网发送的电能质量应符合公用电网的电能质量要求。
9.1.3 光伏发电站应具有相应的继电保护功能。
9.1.4 大、中型光伏发电站应具备与电力调度部门之间进行数据通信的能力,并网双方的通信系统应符合电网安全经济运行对电力通信的要求。
9.1.1 光伏发电站接入电网的电压等级与电站的装机容量、周边电网的接入条件等因素有关,需要在接入系统设计中,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9.1.2 光伏发电作为可再生能源发电重要的组成部分,具有波动性和间歇性的特点,接入电网易产生电网频率变化、电压波动和闪变。同时,光伏发电并网逆变器易产生谐波、三相电流不平衡等,为减少光伏发电接入电网对电力系统产生的影响,并保证电站和电网的安全,在出现严重偏差时,需要有安全防范措施。
9.1.3 本条规定光伏发电站应具有相应的继电保护功能,出现异常及时断开与电网的连接,以保证设备和人身安全。
9.1.4 本条规定大、中型光伏发电站应具备与电力调度部门之间进行实时数据通信的能力,以满足电网调度的需要。小型光伏电站与电力调度部门之间的通信要求可以适当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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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和符号
- 2.1 术语
- 2.2 符号
- 3 基本规定
- 4 站址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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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一般规定
- 5.2 参考气象站基本条件和数据采集
- 5.3 太阳辐射现场观测站基本要求
- 5.4 太阳辐射观测数据验证与分析
- 6 光伏发电系统
- 6.1 一般规定
- 6.2 光伏发电系统分类
- 6.3 主要设备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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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 发电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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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站区总平面布置
- 7.2 光伏方阵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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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7 电气二次
- 8.8 过电压保护和接地
- 8.9 电缆选择与敷设
- 9 接入系统
- 9.1 一般规定
- 9.2 并网要求
- 9.3 继电保护
- 9.4 自动化
- 9.5 通信
- 9.6 电能计量
- 10 建筑与结构
- 10.1 一般规定
- 10.2 地面光伏发电站建筑
- 10.3 屋顶及建筑一体化
- 10.4 结构
- 11 给排水、暖通与空调
- 11.1 给排水
- 11.2 暖通与空调
- 12 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
- 12.1 一般规定
- 12.2 污染防治
- 12.3 水土保持
- 13 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
- 14 消防
- 14.1 建(构)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
- 14.2 变压器及其他带油电气设备
- 14.3 电缆
- 14.4 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 14.5 消防给水、灭火设施及火灾自动报警
- 14.6 消防供电及应急照明
- 附录A 可能的总辐射日曝辐量
- 附录B 光伏阵列最佳倾角参考值
- 附录C 钢制地锚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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