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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建筑防火、防爆
5.4.1 当不同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工序位于同一防火分区时,该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565的有关规定。生产厂房的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4.2 支撑设备的钢结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565的有关规定。
5.4.3 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油料,化学油剂的危险品库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565的有关规定。
5.4.4 气化室与相邻部位之间应采用防爆墙分隔,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h,隔墙上应设置甲级防火门,外墙应有泄压设施,且应采用不发生火花地面。
5.4.5 烧毛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与其他部分隔开。
5.4.1 本条是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565的规定确定毛纺织厂生产车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毛纺织厂汽化室的火灾危险性为甲类;干加工车间、原料库、成品库、烧毛间的火灾危险性为丙类;湿加工车间的火灾危险性为丁类。
5.4.4 汽油气化室在生产车间中是易引发爆炸危险的场所,房间应靠外墙设置泄压设施,尽可能减少其危害,并对相邻部位墙体、门、地面提出了预防爆炸的措施要求。本条列为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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