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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辅助生产设施
3.6.1 毛条制造、精纺、粗纺可设置下列辅助生产用房:
1 原毛预热室、打土室、和毛油调配室、梳毛磨针室、真空泵房;
2 皮辊室、磨刀室、刺果装排室、筘室、理综室、染料助剂贮存室、染化料调配室;
3 记录室、机物料室、保全保养室、空压机室、空调室、变配电室等。
3.6.2 毛纺织工厂应设置车间试验室及厂部中心试验室,并应配置相应的仪器设备。厂部中心试验室应设置恒温恒湿室,并宜根据试验需要设置相应数量的房间。厂部中心试验室仪器设备可按本规范附录E确定。
条文说明
3.6.1 生产辅助设施应根据企业规模及生产组织形式等条件确定,所需生产辅助设施的设置可结合企业实际需要进行增减、合并,灵活掌握。
3.6.2 目前各厂组织管理形式和协作程度不同,试验仪器的配置可以根据生产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表E.0.1为精纺厂中心试验室所用仪器,粗纺厂、绒线厂也可按表E.0.1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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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工艺设计
- 3.1 一般规定
- 3.2 工艺流程
- 3.3 设备选用
- 3.4 生产车间布置和设备排列
- 3.5 工艺要求
- 3.6 辅助生产设施
- 3.7 车间运输
- 4 总图布置
- 4.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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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竖向设计
- 4.4 综合管线
- 4.5 厂区道路
- 4.6 绿 化
- 4.7 总图技术经济指标
- 5 建筑结构
- 5.1 一般规定
- 5.2 生产厂房
- 5.3 辅助用房
- 5.4 建筑防火、防爆
- 5.5 结构型式和构造
- 6 给水、排水
- 6.1 一般规定
- 6.2 水源与水处理
- 6.3 水量、水质、水压
- 6.4 给水系统和管道敷设
- 6.5 消防给水系统
- 6.6 排水系统和管道敷设
- 6.7 废水预处理与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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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一般规定
- 7.2 采暖
- 7.3 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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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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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7 无功补偿与谐波治理
- 9 动力
- 9.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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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 蒸汽凝结水回收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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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 压缩空气
- 9.7 制冷
- 9.8 管道敷设
- 10 仓储
- 10.一般规定
- 10.2 原料库、成品库
- 10.3 染化料库及助剂的储存
- 10.4 危险品库
- 10.5 机物料、机配件库
- 10.6 其他仓库
- 11 职业安全卫生
- 附录A 工艺流程
- 附录B 主要工艺参数
- 附录C 主要设备排列间距
- C.1 精梳毛纺
- C.2 粗梳毛纺
- 附录D 车间温湿度参数
- 附录E 试验室仪器设备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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