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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工艺要求
3.5.1 工艺用水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从白毛条到成品精梳毛织物的新鲜水用量不应大于18m3/百米,粗梳毛织物的新鲜水用量应为精梳毛织物的1.15倍。从原毛到洗净毛的新鲜水用量不应大于25m3/t;
2 进设备的给水压力不宜低于0.20MPa;
3 生产用水水质应符合表3.5.1的要求。
表3.5.1 生产用水水质要求
3.5.2 毛纺织厂工艺用蒸汽应符合表3.5.2的要求。
表3.5.2 毛纺织厂工艺用蒸汽要求
注:1 表中蒸汽压力均为表压。
2 蒸汽压力、温度可根据设备要求调整。
3.5.3 精纺和粗纺厂车间的温湿度要求可按本规范附录D确定。
3.5.4 进机台的压缩空气压力宜为0.5MPa~0.7MPa。
3.5.5 生产加工过程中烧毛、热定型需要的高温热源,应根据建设地区可供热源选择。
3.5.1 本条说明如下:
2 毛纺织厂工艺设备给水压力一般不宜低于0.2MPa。如个别设备有特殊要求,可采用局部增压。
3 毛纺织厂生产用水水质要求指洗毛、染整用水,不含锅炉用水。硬度指标为软化水的水质要求。
3.5.2 当工厂采用热电厂供汽时,也可采用过热蒸汽,但应根据设备要求考虑是否采取减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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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工艺要求
- 3.6 辅助生产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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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仓储
- 10.一般规定
- 10.2 原料库、成品库
- 10.3 染化料库及助剂的储存
- 10.4 危险品库
- 10.5 机物料、机配件库
- 10.6 其他仓库
- 11 职业安全卫生
- 附录A 工艺流程
- 附录B 主要工艺参数
- 附录C 主要设备排列间距
- C.1 精梳毛纺
- C.2 粗梳毛纺
- 附录D 车间温湿度参数
- 附录E 试验室仪器设备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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