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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学校布局、选址与校园规划


第一节  学校布局
第十四条  农村普通中小学校的布局,应根据乡(镇)总体规划要求、结合人口密度、学生来源、地形地貌、能源、交通、环境等综合条件确定。
第十五条  学校服务半径,应以小学就近入学、中学相对集中为原则,根据“规模”办学和学校住宿条件等因素确定。
第二节  学校选址
第十六条  学校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地形开阔、阳光充足、地势较高、具备必要基础设施的地段。
    二、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洪水沟口、输气管道和高压走廊等。
    三、应避免学生跨越公路干线、无立交设施的铁路、无安全通行防护设施的河流及水域。
    四、不应与集贸币场,娱乐场所,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噪声等污染源,医院太平间,殡仪馆,消防站等不利于学生学习、身心健康和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第三节   学校总体规划
第十七条   学校必须编制校园总体规划。总体规划应按教学区、体育运动区、生活区等不同功能要求合理布局,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教学、图书、实验用房应布局在校园的静区,并保证有良好的建筑朝向。
    二、校园内各建筑之间、校内建筑与相邻的校外建筑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中的规划、消防、日照等有关规定。
    三、教学用房与体育活动场地应有合理的间距。田径场地和球类场地的长轴宜为南北方向。
    四、校园内的交通应便捷,校园道路应避免穿越体育运场地。学校的主出入口不宜设在主要交通干道边上,校门外侧应设置人流缓冲区。
第十八条  校园绿地及种植园地应与校舍建筑统一规划和建设。
第十九条  校园应有围墙(或安全隔离设施)、校门。
第二十条  学校应设置旗杆、旗台,并宜位于校园中心广场或主要运动场区的显要位置。

条文说明
第一节  学校布局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颁布实施后,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方便学生就近入学,各地应根据乡(镇)总体规划,合理调整中小学校布局,实性“规模”办学;提高办学效益和教育质量。
第十五条  随着"规模"办学工作的推进和学校布局的调整,人口密度较小的地区仍应注意方便学生就近人学。               
第二节  学校选址
第十六条  学校选址决定于地质、环境、交通、能源(水源、电源等)等主要条件,同时要考虑农村各种复杂的自然条件。
    为保障学生安全,校址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低洼地、滑坡体、洪水沟口、风口、输气管道、高压走廊等;应避免学生就读时跨越公路干线、无立交设施的铁路、无安全通行防护设施的河流及水域:为保证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农村普通中小学校的位置应与不利于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和危及学生安全的社会环境保持适宜的距离,以及远离物理、化学的污染源。
第十七∽二十条  农村普通中小学校的总平面设计,力求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教学、图书、实验用房不宜沿村镇主要街道建筑红线或公路干线布置,以减少交通、人流噪声的干扰。相邻单体建筑(或局部)的间距应满足规划、消防、日照等要求。
    为减少体育运动区噪声对教学用房的干扰,田径场地和球类场地的长轴宜与教学用房的纵向轴线垂直布置。如受地形限制,田径场必须设在教学用房的南面或北面时,一定要与教学用房保持25m的距离,并设置绿化屏障。田径场、球场的长轴均宜南北向布置。
    校内交通道路应根据师生的流向和机动车辆(含消防车)的通行要求布置,但应避免穿越体育运动场地。校园主出入口不宜开向主要交通干道边,且主入口的外侧应留有人流缓冲区,并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道线,保障学生安全。
    校舍建筑是校园规划的主体,要精心规划设计,校园环境要与建筑物融为一体,使整个校园具有良好的育人环境和优美的人文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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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 建标109-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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