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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堤防工程
11.8.1 堤防工程的防洪标准,应根据其保护对象或防洪保护区的防洪标准,以及流域规划的要求分析确定。
11.8.2 蓄、滞洪区堤防工程的防洪标准应根据流域规划的要求分析确定。
11.8.3 堤防工程上的闸、涵、泵站等建筑物及其他构筑物的设计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堤防工程的防洪标准,并应留有安全精度。
11.8.1 堤防工程是为了保护防护对象的安全而修建的,其自身并无特殊的防洪要求。在我国的现有防洪体系中,同一个保护对象往往采用堤库结合等多种措施来防护,堤防工程的实际挡洪标准与流域规划的防洪工程体系有关,故本条规定根据保护对象或防洪保护区的防洪标准以及流域规划的要求分析确定。
本条中的流域规划包括流域综合规划、流域防洪规划和流域蓄、滞洪区专项规划。
11.8.2 本条引用了现行国家标准《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6-2013第3.1.1条的规定。
11.8.3 在原标准第6.4.2条的基础上,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6、现行行业标准《海堤工程设计规范》SL 435的有关规定制订。我国堤防工程大部分是土堤或土石混合堤,加高、加固相对比较容易,而水闸、涵洞、泵站等建筑物及其他构筑物一般为钢筋混凝土、混凝土或浆砌石结构,加高、改建比较困难;堤防工程自身的防洪安全直接关系到防护区人民生命财产和生态环境的安全,其与建筑物的接合部在洪水通过时易出现险情,引起溃决。因此本条对这些建筑物的设计防洪标准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并列为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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