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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生产能力计算
4.3.1 饰面板生产线生产能力应按每个工作日生产合格饰面板的面积来计算,成品板合格率不宜小于98%。
4.3.2 饰面板生产线生产能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以不同饰面材料装饰时,应按人造板单面装饰面积计算。
2 异型基材饰面应按基材装饰面外形最长处与最宽处乘积计算。
3 饰面生产能力在设计时应留有一定余量,采用机械化铺饰面材料的生产线应预留总产量的5%,采用手工铺饰面材料的生产线应预留总产量的10%。
4.3.3 饰面生产线设备能力应以热压机的生产能力为基准来平衡其他工序设备的生产能力。
4.3.4 单层压机及多层压机生产能力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S——每天生产能力(m2/d);
l——饰面板净长(m);
b——饰面板净宽(m);
n——热压机层数;
k1——每层饰面板块数(块);
k2——合格成品出板率;
t——每天有效工作时间(h);
t1——加压时间(s);
t2——装卸和辅助时间(s)。
4.3.5 连续压机生产能力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S——每天生产能力(m2/d);
b——成品板幅面宽度(m);
l——热压机计算长度(m);
k2——合格成品出板率;
k3——设备利用效率;
t——每天有效工作时间(h);
t1——热压时间(s)。
4.3.1 饰面板车间生产能力所预留的余量,一般指设备能力的余力。
饰面板车间生产能力表示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年计的生产能力,一种是以每天计的生产能力。本规范规定以每天计的生产能力为饰面板车间的生产能力。
4.3.2 人造板饰面板的生产能力应以单面面积计算。人造板采用双面饰面时,也只计算单面面积。
4.3.3 人造板饰面的主要设备为热压机,一般以热压机的生产能力作为生产线的生产能力,其他设备应满足热压机的生产能力。
4.3.4、4.3.5 人造板饰面的生产能力计算后,应再按第4.3.2条第3款要求增加余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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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原料贮存
- 3.1 一般规定
- 3.2 原料库的布置
- 4 饰面板生产线
- 4.1 生产线组成
- 4.2 工作制度
- 4.3 生产能力计算
- 4.4 工艺设计
- 4.5 设备配置与选型
- 4.6 气力输送
- 4.7 自动控制
- 4.8 工艺管道
- 4.9 主要工艺参数
- 4.10 饰面车间消耗指标
- 5 辅助生产工程
- 5.1 实 验 室
- 5.2 磨 刀 间
- 5.3 维 修 间
- 5.4 仓 库
- 6 公用工程
- 6.1 总平面布置
- 6.2 土建工程
- 6.3 电气工程
- 6.4 给水排水工程
- 6.5 供热工程
- 6.6 压缩空气站及压缩空气管道工程
- 7 环境保护
- 8 职业安全卫生
- 8.1 职业安全
- 8.2 职业卫生
- 9 防火与防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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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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