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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文物古迹
10.1.1 不耐淹的文物古迹,应根据文物保护的级别分为三个防护等级,其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应按表10.1.1确定。
表10.1.1 文物古迹的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
注:世界级文物指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世界文化遗产以及世界文化和自然双遗产中的文化遗产部分。
10.1.2 对于特别重要的文物古迹,其防洪标准经充分论证和主管部门批准后可提高。
10.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与原标准中对文物古迹的等级划分方法一致,可继续沿用。
至2010年8月,中国已有40处自然文化遗址和自然景观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其中文化遗产25项,自然遗产8项,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4项,文化景观3项。因此,本次修订在Ⅰ等文物古迹中增加了“世界级”一项,是指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世界文化遗产以及世界文化和自然双遗产中的文化遗产部分。
各防护等级的防洪标准仍沿用原标准的规定。
10.1.2 本条根据原标准第9.0.1条的规定制订。考虑许多文物古迹一旦受淹损毁,往往很难恢复和补救,因此本条规定对于特别重要的、又不耐淹的文物古迹,其防洪标准可适当提高。执行时,可根据文物古迹的具体情况分析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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