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6.2 公路
6.2.1 公路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应根据公路的功能和相应的交通量分为四个防护等级,其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应按表6.2.1确定。
表6.2.1 公路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
注:年平均日交通量指将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后的交通量。
6.2.2 经过行、蓄、滞洪区公路的防洪标准,应结合所在河段、地区的行、蓄、滞洪区的要求确定,不得影响行、蓄、滞洪区的正常运用。
6.2.1 本条中的公路等级是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2006中第2.1.1条的规定制订的。现行行业标准《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中不再区分汽车专用公路和一般公路,而是统一划分为5个等级,据此对原标准进行了相应调整。公路路基、桥涵、隧道等建筑物、构筑物的防洪标准是在原标准的基础上,分别根据现行行业标准《公路路基设计规范》JTG D30-2004第1.0.8条、《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2004第3.1.7条、《公路隧道设计规范》JTG D70-2004第4.2.5条的规定制订的。
现行行业标准《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规定,二级公路上的特大桥及三、四级公路上的大桥,在水势猛急、河床易于冲刷的情况下,可提高一级洪水频率验算基础冲刷深度。现行行业标准《公路隧道设计规范》JTG D70规定,公路隧道设计洪水频率标准,当观测洪水高于标准值时,应按观测洪水设计;当观测洪水的频率在高速公路、一级公路超过1/300,二级公路超过1/100,三、四级公路超过1/50时,则应分别采用1/300、1/100和1/50的设计频率。限于篇幅,本标准未一一列入上述规定,应用时可按照相关规范执行。
公路桥涵分类参照现行行业标准《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的规定,见表3。
表3 公路桥涵分类
6.2.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经过行、蓄、滞洪区的公路,其性质与铁路相同,可参照本标准第6.1.2条的规定处理。
说明 返回
顶部
目录导航
-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4 防洪保护区
- 4.1 一般规定
- 4.2 城市防护区
- 4.3 乡村防护区
- 5 工矿企业
- 6 交通运输设施
- 6.1 铁路
- 6.2 公路
- 6.3 航运
- 6.4 民用机场
- 6.5 管道工程
- 7 电力设施
- 7.1 火电厂
- 7.2 核电厂
- 7.3 高压、超高压和特高压输变电设施
- 8 环境保护设施
- 8.1 尾矿库工程
- 8.2 贮灰场工程
- 8.3 垃圾处理工程
- 9 通信设施
- 10 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
- 10.1 文物古迹
- 10.2 旅游设施
- 11 水利水电工程
- 11.1 水利水电工程等别
- 11.2 水利水电工程建筑物级别
- 11.3 水库工程
- 11.4 水电站工程
- 11.5 拦河水闸工程
- 11.6 灌溉与排水工程
- 11.7 供水工程
- 11.8 堤防工程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