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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工矿企业
5.0.1 冶金、煤炭、石油、化工、电子、建材、机械、轻工、纺织、医药等工矿企业应根据规模分为四个防护等级,其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应按表5.0.1确定。对于有特殊要求的工矿企业,还应根据行业相关规定,结合自身特点经分析论证确定防洪标准。
表5.0.1 工矿企业的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
注:各类工矿企业的规模按国家现行规定划分。
5.0.2 滨海区中型及以上的工矿企业,当按本标准表5.0.1的防洪标准确定的设计高潮位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潮位时,还应采用当地历史最高潮位进行校核。
5.0.3 工矿企业还应根据遭受洪灾后的损失和影响程度,按下列规定确定防洪标准:
1 当工矿企业遭受洪水淹没后,损失巨大,影响严重,恢复生产所需时间较长时,其防洪标准可取本标准表5.0.1规定的上限或提高一个等级;
2 当工矿企业遭受洪灾后,其损失和影响较小,很快可恢复生产时,其防洪标准可按本标准表5.0.1规定的下限确定;
3 地下采矿业的坑口、井口等重要部位,应按本标准表5.0.1规定的防洪标准提高一个等级进行校核,或采取专门的防护措施。
5.0.4 当工矿企业遭受洪水淹没后,可能爆炸或导致毒液、毒气、放射性等有害物质大量泄漏、扩散时,其防洪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中、小型工矿企业,应采用本标准表5.0.1中Ⅰ等的防洪标准;
2 对于特大、大型工矿企业,除采用本标准表5.0.1中Ⅰ等的上限防洪标准外,尚应采取专门的防护措施;
3 对于核工业和与核安全有关的厂区、车间及专门设施,应采用高于200年一遇的防洪标准。
5.0.1 在2011年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中小企业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其中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考虑到目前部分行业仍然沿用“特大型企业”的概念,而微型企业的规模较小,本标准沿用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四级企业标准。原标准中各防护等级工矿企业的防洪标准,通过调查分析并参考相关行业标准和防洪保护区的防洪标准,其规定是基本合理的,可继续沿用。
工矿企业的类型较多,特点各异,对防洪的要求也不尽相同,因此对于一些特殊的工矿企业,还应根据行业相关规定,结合自身特点经分析论证确定防洪标准。如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 50295-2008第3.1.10条中,要求水泥工厂的防洪标准应符合国家现行《防洪标准》GB 50201的规定,新型干法水泥工厂还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新型干法水泥工厂防洪标准
5.0.2 我国滨海地区开发力度大,工矿企业多,稀遇风暴潮造成的海水淹没损失大,为保障沿海的中型和中型以上工矿企业的防洪安全,本条规定“当按本标准表5.0.1的防洪标准确定的设计高潮位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潮位时,还应采用当地历史最高潮位进行校核”,是根据我国滨海地区开发现状、工矿企业的防洪经验并参照相关部门的规定制订的。
5.0.3 工矿企业的门类繁多,防护等级相同的工矿企业,遭受洪水淹没的损失及生产能力恢复差别很大。为适应这些情况,本条规定“遭受洪水淹没后,损失巨大”时,应选用“表5.0.1规定的上限或提高一个等级”,以保证其具有较高的防洪安全度;反之,可采用较低的防洪标准。本条第1款、第2款的主要目的在于既要保证防洪安全,又要尽量节省防洪建设的费用。
采矿业的坑口或井口,一旦遭受洪水淹没,损失严重,恢复往往也很困难,有的还威胁人身生命安全。本条第3款是为了保证其具有较高的防洪安全度,根据国内外的防洪经验制订的。是提高一个等级进行校核,或是采取专门的防护措施,可根据各矿的情况具体分析选定。
5.0.4 对于遭受洪水淹没会引起爆炸,导致有害物质大量泄漏,或将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的工矿企业,其防洪安全比一般的工矿企业更为重要,因此将本条定为强制性条文。
核工业企业和与核安全有关的厂区、车间及专门设施,一旦失事,将对周围人体和环境带来异常严重的放射性污染,应确保其防洪安全,这是参照国外和我国的现状制订的。鉴于核电厂的重要性,在本标准第7.2节中作了专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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