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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乡村防护区


4.3.1  乡村防护区应根据人口或耕地面积分为四个防护等级,其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应按表4.3.1确定。

表4.3.1  乡村防护区的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

表4.3.1  乡村防护区的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

4.3.2  人口密集、乡镇企业较发达或农作物高产的乡村防护区,其防洪标准可提高。地广人稀或淹没损失较小的乡村防护区,其防洪标准可降低。

4.3.3  蓄、滞洪区的分洪运用标准和区内安全设施的建设标准,应根据批准的江河流域防洪规划的要求分析确定。

条文说明

4.3.1  乡村防护区人口和耕地面积指标的取值,基本沿用了原标准。根据以往调查结果,参照2008-2009年国务院批复的我国主要江河流域防洪规划成果中防洪保护区的数据统计资料,并考虑与城市指标的协调性,各防护等级的取值是基本合理的。

    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乡村防护区人口指标的统计口径与城市防护区有所区别。除乡镇企业发达的城郊和沿海地区以外,我国大部分乡村的外出务工人员较多,但其耕地和主要财产仍在乡村,需要进行防洪保护,故在乡村防护区的人口统计中不宜扣除外出务工人员数量。

    据统计,我国人均耕地面积约1.5亩(按全国人口平均);耕地面积在50万亩~150万亩的乡村防护区,人口一般为20万人~100万人;耕地面积在150万亩~300万亩的乡村防护区,人口一般为100万人~200万人;南、北方地区的人均耕地相差较多。为了体现我国南、北方的较大差异,并考虑粮食安全问题,仍保留了耕地面积指标。从原标准中乡村耕地面积与人口的对应关系来看,各防护等级的取值是基本合理的,本次修订未作调整。

    根据标准修订过程中的调研、咨询情况以及与国外防洪标准的对比分析结果,原标准中关于乡村各防护等级防洪标准的取值基本适合中国国情,在生产实践中已经得到了广泛应用,具有一定的适应性,本次修订基本未作调整。

4.3.2  乡村防护区经济指标统计的难度较大,考虑标准的易操作性,本次修订未引入“当量经济规模”指标。但相同人口或耕地面积的乡村防护区,其不同地区的经济情况可能相差较大,本条是为了适应这种情况而作的补充规定。

4.3.3  我国许多河流的洪水,峰高量大,单靠堤防或水库等工程措施来防御比较大的洪水,往往不经济或不可能。我国长江、淮河、黄河、海河等流域都利用低洼地区作为较大洪水时的临时性的蓄、滞洪区。这类地区比较特殊,是为了保“大局”而舍弃的“小局”,其防洪(运用)标准不同于一般地区,应按照江河流域规划部署的蓄、滞洪水的要求确定,本条是针对这类地区制订的专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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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洪标准 GB50201-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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