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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
2.0.1 防护对象 flood protection object
防洪保护对象的简称,指受到洪(潮)水威胁需要进行防洪保护的对象。
2.0.2 防洪保护区 flood protection area
洪(潮)水泛滥可能淹及且需要防洪工程设施保护的区域。
2.0.3 防护等级 grade of flood protection
对于同一类型的防护对象,为了便于针对其规模或性质确定相应的防洪标准,从防洪角度根据一些特性指标将其划分的若干等级。
2.0.4 当量经济规模 equivalent economic scale
防洪保护区人均GDP指数与人口的乘积。
2.0.5 可能最大洪水 probable maximum flood
在河流设计断面以上,水文气象上可能发生的,一定历时的、近似于物理上限的洪水。
2.0.1 防护对象可以是某一具体的对象,如工矿企业、铁路、公路、火电厂等,从广义上理解也可以是包含了多个防护对象的某一区域,即防洪保护区。
2.0.2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二十九条规定,“防洪保护区是指在防洪标准内受防洪工程设施保护的地区”。按照这一定义,防洪保护区的防洪标准已经确定。本标准是要根据不同量级洪水淹没的范围、人口、耕地等指标确定防洪保护区的防洪标准,故本标准将防洪保护区定义为“洪(潮)水泛滥可能淹及且需要防洪工程设施保护的区域”。这样的定义既保持了与防洪法定义的一致性,也较好地满足了本标准的要求。
2.0.3 为制订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而划分的防护等级与行业标准中划分的工程等级在应用目的、划分方法、等级数量上有所差异,两者可能相对应,也可能不对应,为了避免应用中可能出现的混淆,本标准采用防护等级的概念。防护等级采用罗马数字Ⅰ、Ⅱ、Ⅲ……表示。
2.0.4 近年来,在应用原标准和本次修订调研的过程中,要求在确定防洪标准时考虑经济因素的呼声较高。自20世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十分迅速,若采用GDP总量作为防护等级的划分指标可能造成防洪标准变化过快,缺乏稳定性。根据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组织有关单位2009年完成的《水工程防洪潮标准及关键技术研究》的成果,逐年统计分析全国地级以上城市人均GDP与全国人均GDP的比值(称为人均GDP指数),并按其比值的大小序排列,发现该指标不仅反映了经济发展水平的相对高低,而且排列顺序比较稳定,同时为便于操作,采用防洪保护区人均GDP指数与该防护区人口数量的乘积作为划分防洪保护区防护等级时的经济指标,本标准将其定义为当量经济规模,该指标的量纲与自然人口的量纲一致。当量经济规模可以表述为:防护区人口×(防护区人均GDP/全国人均GDP),由此可以看出,当量经济规模虽然量纲与人口相同,但它反映的是一定人口规模条件下,防护区相对经济规模的大小。
2.0.5 可能最大洪水,英文简称为PMF。定义中强调了可能最大洪水是采用水文气象学的原理和方法求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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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铁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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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
- 10.1 文物古迹
- 10.2 旅游设施
- 11 水利水电工程
- 11.1 水利水电工程等别
- 11.2 水利水电工程建筑物级别
- 11.3 水库工程
- 11.4 水电站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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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7 供水工程
- 11.8 堤防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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