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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企业码头


6.5.1  企业码头的总平面布置应根据工业企业的总体规划、当地水路运输发展规划和码头工艺要求,结合自然条件,合理安排水域和陆域各项设施,并应使各组成部分相协调。

6.5.2  企业码头的总平面布置应合理利用岸线资源,应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环境影响较大的专业码头,宜布置在生产装置、公用工程设施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  应节约集约用地,有条件时,应结合码头建设工程需要,填海造地。

6.5.3  可燃液体、液化烃和其他危险品码头应位于临江、河、湖、海的城镇、居民区、工厂、船厂及重要桥梁、大型锚地等的下游。码头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港口工程设计标准的规定。

6.5.4  剧毒品或其他对水体有可能造成污染的码头应位于水源地的下游,并应满足水源地的卫生防护(火)要求。

6.5.5  码头的水域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码头前沿的高程应根据泊位性质、船型、装卸工艺、船舶系统、水文、气象条件、防汛要求和掩护程度等因素确定,并应与码头的设防标准一致,应保证在设计高水位的情况下,码头仍能正常作业和前后方高程的合理衔接。

    2  码头前沿的设计水深应保证在设计低水位时,设计船型能在满载情况下安全靠离码头。

    3  码头水域的布置应满足船舶安全靠离、系缆和装卸作业的要求。

    4  装卸可燃液体和液化烃的专用码头与其他货种码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6.5.5的规定。

    注:1  可燃液体和液化烃的专用码头相邻泊位的船舶间的最小安全距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有关规定执行;

    2  可燃液体和液化烃的专用码头与其他码头或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安全距离应按现行行业标准《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 237的有关规定执行;

    3  液化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的专用码头相邻泊位的船舶间的最小安全距离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液化天然气码头设计规范》JTS 165-5的有关规定执行。

6.5.6  码头的陆域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码头陆域应按生产区、辅助区和生活区等使用功能分区布置。

    2  生产性建筑物和主要辅助生产建筑物宜布置在陆域前方的生产区,其他辅助生产建筑物及辅助生活建筑物宜布置在陆域后方的辅助区,使用功能相近的辅助生产和辅助生活建筑物宜集中组合布置。

    3  码头陆域布置应结合装卸工艺和自然条件合理布置各种运输系统,并应合理组织货流和人流。

    4  物料运输应顺畅,路径应短捷。当装卸船舶和货物采用无轨车辆直接转运时,进出码头平台或趸船的通道不宜少于2条,且场地道路宜采用环形布置。

    5  陆域场地的设计标高应与码头前沿高程相适应,其场地坡度宜采用5‰~10‰,地面排水坡度不应小于5‰。
 

条文说明

 

6.5.1  本条为原规范第5.4.1条。企业的总体规划和当地水路运输发展规划是工业码头总平面布置的主要依据,符合码头生产工艺要求是码头总平面布置的基本原则。脱离了此依据和原则,就不可能作出技术经济合理的码头总平面布置。对此,我国某钢铁总厂有成功的经验。该厂原料码头及陆域料场布置在厂区东北端,靠近焦化、烧结车间;成品码头及外发钢材库布置在厂区的东南端,靠近轧钢车间;且两个码头按企业总体规划要求,均留有一定的发展余地;码头陆域各项设施布置合理,物料流程顺捷,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6.5.2  本条为原规范第5.4. 2条的修订条文。我国的岸线资源十分宝贵,使用之后不可再生。因此,规定了企业码头总平面布置的原则,强调企业码头的总平面布置应深入研究、合理利用有限的岸线资源,充分发挥使用岸线的效益。

    保护环境,防止污染,是关系到人民健康的一件大事。企业的散状物料码头、油类码头等,在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扬尘、漏油等有害物质。设计中除在工艺上应积极采取行之有效的防范措施外,对码头及其陆域的各项设施的布置也应充分考虑相互间以及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使污染源布置在其他设施、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及江、河的下游。

6.5.3  本条为修订新增条文。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 50489的规定编制的。码头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及行业有关港口工程设计标准的规定。可依据执行的规范有《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 237、《液化天然气码头设计规范》JTS 165—5等。

6.5.4  本条为修订新增条文。剧毒品和其他对水体有污染物品的码头,一旦泄漏,对附近的水源地会产生严重的影响,并危及饮水的安全。将这些物品的码头布置在水源地的下游,可有效地减少其对水源地的危害和影响。

6.5.5  本条为原规范第5.4.3条的修订条文。对码头水域的布置,本条作了4款原则规定,具体说明如下:

    1  码头前沿高程(斜坡码头、浮码头等为坡顶高程)确定得过高,则基建工程量大,投资费用高,且影响装卸作业生产效率;过低,则洪水季节可能导致码头被淹没,不能满足正常生产需要。故其高程的确定应根据泊位性质、船型、装卸工艺、船舶系统、水文、气象条件、防汛要求,前、后场地的合理衔接等诸多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2  码头前沿的设计水深,过浅不能满足设计船型吃水深度的要求,船舶难以靠离码头,甚至造成坐地搁浅事故。因此,应根据设计船型经济合理地确定码头前沿设计水深,保证在设计低水位情况下,码头仍能正常作业。

    3  码头水域的布置应满足船舶能安全靠离码头、系缆和装卸作业的要求,否则将影响正常生产。

    上述三款的具体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及行业有关港口工程设计标准的规定。

     4  本条系根据现行行业标准《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 237—99第4.2.1条的规定编制的。表6.5.5注3中有关液化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的专用码头与相邻泊位的船舶间最小安全间距应根据现行行业标准《液化天然气码头设计规范》JTS 165—5—2009第5.3.3条的规定执行。

6.5.6  本条为原规范第5.4.4条的修订条文。对码头的陆域布置,本条作了5款规定,具体说明如下:

    1  码头的陆域布置按使用功能分区,将生产区、辅助区和生活区相对集中布置,应以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为原则。生产区一般包括仓库、堆场、铁路装卸线、道路等设施;辅助区一般包括辅助生产建筑物、构筑物和生产管理设施。

    2  码头的装卸、仓库、堆场等主要生产储运设施与船舶装卸作业密切相关,为使各项作业有机配合,缩短物料流程,上述设施应靠近码头布置;而行政管理和生活福利设施等与生产工艺流程没有直接联系,宜布置在陆域后方的辅助区,集中组合布置可节省土地和工程费用。

    3  物料从码头至库、场或从库、场到用户(车间)之间的往返运输是码头生产的重要环节。为节省基建投资,降低运输成本,故应力求物料运输顺畅、路径短捷。当采用无轨车辆直接转运货运时,为使空、重车辆分流,互不干扰,故进出码头(或趸船)的通道不应小于2条(如上海宝山钢铁总厂的成品码头设有4条道路),相应的库区道路采用环形布置,以避免车辆交叉干扰和堵塞。

    4  为使码头水域和陆域的生产作业相互协调,陆域场地的设计标高应与码头前沿高程相适应。如当采用铁路和道路运输方式转运货物时,若两者标高相差过大,势必增加铁路、道路的纵坡,会降低运输技术条件。

    5  为使陆域场地的雨水顺利排除而又不致冲刷地表,根据以往的经验,场地宜采用5‰~10‰的坡度。其取值大小应根据土壤的性质和植被覆盖程度而定。一般情况下,凡土壤渗水性强,植被覆盖良好的场地,宜采用下限值,反之,可采用上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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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187-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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