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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仓储设施


5.6.1  仓库与堆场应根据贮存物料的性质、货流出入方向、供应对象、贮存面积、运输方式等因素,按不同类别相对集中布置,并应为运输、装卸、管理创造有利条件,且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火、防爆、安全、卫生等标准的规定。

5.6.2  大宗原料、燃料仓库或堆场应按贮用合一的原则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靠近主要用户,运输应方便。

    2  应适应机械化装卸作业。

    3  易散发粉尘的仓库或堆场应布置在厂区边缘地带,且应位于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  场地应有良好的排水条件。

5.6.3  金属材料库区的布置应远离散发有腐蚀性气体和粉尘的设施,并宜位于散发有腐蚀性气体和粉尘设施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5.6.4  易燃及可燃材料堆场的布置宜位于厂区边缘,并应远离明火及散发火花的地点。

5.6.5  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丙类液体罐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位于企业边缘的安全地带,且地势较低而不窝风的独立地段。

    2  应远离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

    3  架空供电线严禁跨越罐区。

    4  当靠近江、河、海岸边时,应布置在临江、河、海的城镇、企业、居住区、码头、桥梁的下游和有防泄漏堤的地段,并应采取防止液体流入江、河、海的措施。

    5  不应布置在高于相邻装置、车间、全厂性重要设施及人员集中场所的场地,无法避免时,应采取防止液体漫流的安全措施。

    6  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宜紧靠排洪沟布置。

5.6.6  电石库的布置宜位于场地干燥和地下水位较低的地段,不应与循环水冷却塔毗邻布置。电石库与冷却塔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5.3.9条的规定。

5.6.7  酸类库区及其装卸设施应布置在易受腐蚀的生产设施或仓储设施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宜位于厂区边缘且地势较低处,并应位于厂区地下水流向的下游地段。

5.6.8  爆破器材库区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 50089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5.6.1  本条是原规范第4.6.1条的补充修订条文,增加了应符合国家防爆标准的有关内容。有些仓库储存有爆炸性材料,故应符合国家防爆标准的有关要求。仓库与堆场应按不同性质、类别分类集中布置,可为采用机械化搬运、共用运输线路和装卸设备创造条件,且可节约集约用地,便于管理。此外,其布置尚需考虑货流方向、供应对象、贮存面积、运输方式等因素,以求缩短物料流程,避免二次倒运,解决好供需关系,满足生产需要,合理使用土地,使贮存与运输相协调。

    实际工程设计中可能需要查阅的相关规范详见本规范第5.2.7条的条文说明。

5.6.2  本条是原规范第4.6.2条的修订条文。大宗原料、燃料耗用量大,尤应注意贯彻贮用合一的原则,避免二次倒运。在此前提下,对其仓库或堆场的布置作了4款规定,具体说明如下:

    1  靠近主要用户,并有方便的运输条件,可以缩短物料搬运距离,保证供应,满足生产需要。

    2  机械化装卸可以提高作业效率,减轻劳动强度,因此,仓库或堆场的布置应为其创造条件。

    3  为了避免扬尘对厂区的污染,对于易散发粉尘的仓库或堆场应布置在厂区边缘地带,且位于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  为防止仓库或堆场场地积水,影响装卸作业和物料的质量,故场地及场地周边应有良好的排水条件。

5.6.3  本条是原规范第4.6.3条的修订条文。为了防止金属材料被腐蚀性气体、酸雾、粉尘腐蚀和污染,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故金属材料库区应远离上述场所布置,并使其处于有利风向的位置。

5.6.4  本条是原规范第4.6.4条。易燃及可燃固体材料堆场,如稻草、麦秸、芦苇、烟叶、草药、麻、甘蔗渣及木材等物品。这类物品的燃点低,一旦起火,燃烧速度快,辐射热强,难以扑救,容易造成很大损失。如某造纸厂原料堆场起火,因水源不足,扑救不力,大火烧了十多个小时,损失达数万元。从火灾实例看,稻草、芦苇等易燃材料堆场,一旦起火,如遇大风天气,飞火情况十分严重。因此,为了防止发生火灾和一旦起火后飞火殃及厂区内其他建筑物及设施,故此类堆场宜布置在厂区边缘,应远离明火及散发火花的地点。

5.6.5  本条是原规范第4. 6. 5条的补充修订条文。本条新补充第5款和第6款两款内容,其中第3款为强制性条款。本条甲、乙、丙类液体的划分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甲、乙、丙类液体,闪点低,火灾危险性大,从防火安全考虑,对其罐区布置作了6款规定,具体说明如下:

    1  为了防止罐区泄漏液体流入厂区中心地段,并使其能尽快地挥发掉,以利安全,故其宜位于厂区边缘且地势较低而不窝风的独立地段。

    2  为防止明火或火花侵入罐区,酿成火灾事故,故应远离上述地点布置。

    3  为防止供电线路或罐区起火,相互影响造成更大事故,所以严禁架空供电线路跨越罐区。

    4  为防止罐区万一发生火灾事故,危及邻近的城镇、企业、居住区和码头、桥梁的安全,故库区应位于上述对象的下游地段。

    5  可燃液体储罐爆炸起火,往往罐体破裂导致液体外流,为保证工艺装置车间、全厂性重要设施及人员集中场所的场地安全,应采取防止液体漫流的安全措施,如防火堤、防火墙等,以确保安全。

    6  防止罐区泄漏液体流入排洪沟,顺着排洪沟蔓延,遇火花或明火引起火灾,故与排洪沟不宜靠近。

5.6.6  本条是原规范第4.6.6条。电石遇水受潮湿后,产生乙炔气体和电石渣,不仅使电石失效,且乙炔气体在空气中聚集易引起火灾爆炸事故。为此,电石库应布置在场地干燥和地下水位较低的地段,且不应与循环水冷却塔毗邻布置,其间应有必要的防护距离。

5.6.7  本条是原规范第4.6.7条的补充修订条文。本条新增“酸类库存及其装卸设施应布置在易受腐蚀的生产设施或仓储设施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内容,主要考虑酸类物质泄漏后随风传播对易受腐蚀设施的影响。酸类库区及其装卸设施,泄漏酸液后会腐蚀其他设施,危害人体健康,污染地下水体,故宜布置在厂区边缘且地势较低地段,并位于厂区地下水流方向的下游地段。

5.6.8  本条是原规范第4.6.8条的修订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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