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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一般规定
7.1.1 泵站及其附属建筑物的用电负荷等级应与生产装置要求的用电负荷相一致。对于生产工艺要求不得中断循环冷却水的装置或单元,其循环冷却水泵组应按一级负荷供电或设其他备用动力源,其能力应满足发生事故时的用水要求。
7.1.2 泵站及其附属建筑物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相应的采暖、通风和排水设施。
7.1.3 泵站及其附属建筑物内应设置相应的通信设施。
条文说明
7.1.1 为保证生产装置正常、稳定运行,规定了泵站用电负荷等级应与生产工艺装置要求的用电负荷等级相一致。
对于生产工艺要求不得中断循环冷却供水的装置或单元,其循环冷却水泵组应按一级负荷供电或设其他备用动力源,是为了满足单元装置安全停车的要求,避免因循环冷却供水中断可能引发的爆炸、设备及管路损坏等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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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冷却设施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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