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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供配电系统


6.2.1 电气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当地供电条件,合理确定供电电压等级。

6.2.2 配变电所应靠近负荷中心、大功率用电设备。

6.2.3 变压器应选用低损耗型,且能效值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052中能效标准的节能评价值。

6.2.4 变压器的设计宜保证其运行在经济运行参数范围内。

6.2.5 配电系统三相负荷的不平衡度不宜大于15%。单相负荷较多的供电系统,宜采用部分分相无功自动补偿装置。

6.2.6 容量较大的用电设备,当功率因数较低且离配变电所较远时,宜采用无功功率就地补偿方式。

6.2.7 大型用电设备、大型可控硅调光设备、电动机变频调速控制装置等谐波源较大设备,宜就地设置谐波抑制装置。当建筑中非线性用电设备较多时,宜预留滤波装置的安装空间。

条文说明

6.2.2 不但配变电所要靠近负荷中心,各级配电都要尽量减少供电线路的距离。“配变电所位于负荷中心”,一直是一个概念,提倡配变电所位于负荷中心是电气设计专业的要求,但建筑设计需要整体考虑,配变电所设置位置也是电气设计与建筑设计协商的结果,考虑配变电所位于负荷中心主要是考虑线缆的电压降不满足规范要求时,需加大线缆截面,浪费材料资源,同时,供电距离长,线损大,不节能。《2009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电气》第3.1.3条第2款规定:“低压线路的供电半径应根据具体供电条件,干线一般不超过250m,当供电容量超过500kW(计算容量),供电距离超过250m时,宜考虑增设变电所”。且IEC标准也在考虑“当建筑面积>20000m2、需求容量>2500kVA时,用多个小容量变电所供电”。故以变电所到末端用电点的距离不超过250m为宜。

    在公共建筑中大功率用电设备,主要指电制冷的冷水机组。

6.2.3 低损耗变压器即空载损耗和负载损耗低的变压器。现行配电变压器能效标准国标为《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052。

6.2.4 电力变压器经济运行计算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变压器经济运行》GB/T 13462。配电变压器经济运行计算可参照现行行业标准《配电变压器能效技术经济评价导则》DL/T 985。

6.2.5 系统单相负荷达到20%以上时,容易出现三相不平衡,且各相的功率因数不一致,故采用部分分相补偿无功功率。

6.2.6 容量较大的用电设备一般指单台AC380V供电的250kW及以上的用电设备,功率因数较低一般指功率因数低于0.8,离配变电所较远一般指距离在150m左右。

6.2.7 大型用电设备、大型可控硅调光设备一般指250kW及以上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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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50189-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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