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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 区域防护设计


A.2.1 区域防护设计应根据安全风险等级确定周界、监视区、防护区、禁区的范围,宜按本规范表A.1.4规定的防护措施设防,应覆盖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内各区域,不应存在未设防区域。

A.2.2 区域防护设计应采用技术防范和实体防范相结合,应消除安全缝隙和安全漏洞。区域防护设计应确定覆盖周界、监视区、防护区和禁区的技术防范和实体防范的设备或设施的类型、位置、数量、规模、技术要求和安全岗位的位置,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周界长度、沿周界的控制范围或宽度,组成周界的防范技术设备、设施和安全岗位的位置、数量和技术要求。

    2 监视区的长度、宽度和形状,覆盖监视区的技术设备、设施的位置、数量和技术要求。

    3 防护区的数量、形状和面积,覆盖防护区的摄像机的位置、数量和技术要求,覆盖防护区的探测系统的位置、类型、数量和技术要求,覆盖防护区的其他防范设施和设备的数量、分布和技术要求。

    4 禁区的数量和分布,禁区出入口的安全措施要求,需要监控区域的设备和设施数量和要求。

A.2.3 周界防护设计应通过防范措施和边界设计建立起城市轨道交通最外层防护边界。周界应连续设防,不应存在未设防的断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周界防护应采用实体防范进行隔离和引导,技术防范系统进行监控,人力防范进行安全管理。

    2 周界防护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区域防护对象和可能被进入的区域、部位均应设置周界防护;

        2)所有周界防范措施应构成完整的防范系统,在空间区域上应连续设防,不应有间隙和漏洞,不应存在未设周界的部位和区域。

    3 在乘客和工作人员出入口应设置过渡区和周界关卡。

    4 周界防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周界应构成连续无间断的、闭合的隔离线、警戒线或警戒带;

        2)周界防护应布局合理,隔离线、警戒线或警戒带应采用围墙、围栏和标志明显的区域边界,可利用地形、地物,包括建筑物、围墙、河流等障碍设防,相邻周界在确保安全时宜进行合并;

        3)周界实体防范设施应与入侵报警系统或视频监控系统以及警示标志、标线相互配合,形成阻止和警戒线;

        4)周界设置除永久设施外,均可根据安全防范需要进行灵活设置,应在符合本款第1项的条件下,调整相应的监视、警戒功能和范围。

A.2.4 监视区防护设计应采用视频监控系统等措施,应设计监控、警戒周界以内和防护区之间的带状或面状区域的安全防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视区防护应由入侵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组成。

    2 监视区防护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视区与周界和防护区界限应划分清晰;

        2)监视区防护应独立构成完整的监视系统,与周界监视措施共用的功能应能独立操作。

    3 监视区的区分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沿公众进入防护区的通道和转换区划定监控区,并应采用视频监控系统进行监控;

        2)应划定禁止公众进入、允许城市轨道交通工作人员或授权人员进入的区域,并应采用技术防范和实体防范进行监控。

    4 监视区防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视频监控系统应构成监视带或面;

        2)非通过区域或指定区域应设置探测非法进入的触发传感器和触发安全照明区域。

A.2.5 防护区防护设计应通过对城市轨道交通乘客活动区域设计和配合相应的防范措施进行安全防护设计。周界以内除乘客通过区以外的所有公共活动区域均应为防护区域监控的范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护区防护组成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范措施应由视频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安全检查及探测系统和实体防范系统组成;

        2)进入相邻的禁区应采用出入口控制系统进行控制。

    2 防护区防护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在监视区内侧和禁区外侧划分防护区及边界;

        2)防护区与禁区、监视区界限划分应清晰,监控系统应能清晰区分和监视。

    3 防护区的区分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车站候车区、进入候车区的通道应设为防护区主体区域,应明确划分范围和边界;

        2)在检票机内外侧应划定乘客进入的监视区域;

        3)应设置进入禁区的转换区区域,划定禁止公众进入、允许城市轨道交通工作人员或授权人员进入的区域。

    4 防护区防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视频监控系统应构成监视面;

        2)乘客候车区、通过区域、转换区及其区分界线和防护区边界应划分清晰。

A.2.6 禁区防护设计应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的内部区域、禁止未经授权的人员出入和窥视的区域进行安全防范系统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禁区防护组成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护对象应为关键设施、位置和具有一级公共安全风险等级的设备和设施;

        2)应采用出入口控制系统控制人员进出、视频监控系统监控区域内人员行动、入侵报警系统监视非法进入。

    2 禁区防护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将具有一级公共安全防范等级的区域、关键设施和位置设置为禁区,禁区防护应结合周界、监视区、防护区、禁区逐层设置;

        2)禁区与其他安全区界限应划分清晰。

    3 进入禁区应设置转换区区域,并应划定禁止公众进入、允许城市轨道交通工作人员或授权人员进入的转换区。

    4 禁区防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视频监控系统应在区域范围构成监视面,并应在入口处进行全覆盖;

        2)宜利用自然地貌、地物和建筑物构成禁区防护边界。

条文说明

A.2.1 本条重点强调区域防护设计应覆盖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的区域,不应存在未设防区域。区域防护设计可按本规范表A.1.4规定的安全防护措施设防。

A.2.3 本条重点强调周界防护设计的防范措施在周界上是连续设防,不应存在没有措施的断点。

    1 周界防护为实体防范、技术防范和人力防范三位一体。

    2 本款对周界防护设置的全面性、完整性和系统性做了规定。

    3 本款是对周界接口的设置要求。设置过渡区和周界关卡的目的是用于乘客出入控制和引导人员进出控制。

    4 周界防护设计要构成连续无间断的、闭合的警戒线或警戒带,合理布局,利用地形、地物,如建筑物、围墙。周界防护设计需满足综合监控的要求,并且功能灵活。

    警戒线或警戒带有时也可称隔离线或隔离带。

A.2.4 监视区是非公共区,允许乘客通过监视区。本条强调防护设计要形成周界以内和防护区之间的带状(存在防护区时)或面状区域(内部再无防护区或禁区)防护。监视区防护设计要形成二层防护,监视系统是功能独立的。

    3 本款对开放部位设置监控区及非通过区域的监控要求做了规定。

A.2.5 防护区是乘客活动区,不包括周界内设置的乘客通过区。要特别注意在通向禁区的位置设置出入口控制系统进行控制。防护区防护设计要形成三层防护。

    3 防护区防护布局分布要有明确的边界:

    1)车站候车区、进入候车区的通道为防护区主体区域,明确划分范围和边界。

    2)在检票机内外侧划定进入防护区内的监视区域。

    4 可以利用建(构)筑物,采用围栏、地面画标识等方式,将乘客候车区、通过区域、转换区及其区分界线和防护区各个边界清晰界定、显示,在监控系统中能清晰地区分。

A.2.6 禁区是禁止未经授权的人员出入或窥视的内部管理区域,是最高安全级别区域,具有一级公共安全防范等级的区域、位置设置。禁区防护设计要形成四层防护,周界、监视区、防护区、禁区逐层结合设置防护措施。

    2 本款对最高安全级别的设置做了规定。建议设置禁区防护的关键位置包括隧道入口、高架桥底部、信号设施、通风设施、独立无人值守的通信设施和其他(如财务、金融办公室)设施、设备所在位置,还包括有供电、金融设备和设施等能够影响安全运营的位置。

    3 禁区和防护区分布要有明确的边界和设置转换区,在防护区进入禁区的位置设置转换区域,禁止公众进入,允许城市轨道交通工作人员或授权人员进入。

    4 本款强调视频监控系统应在区域范围构成监视面,无监视盲区,困难位置不应有可穿透潜入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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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51151-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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