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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 安全风险等级与防护措施要求


A.1.1 本规范中未覆盖的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内各区域和部位的安全风险等级应根据社会环境、运营环境和安全危害等级,通过公共安全风险评估确定。

A.1.2 城市轨道交通区域内防护对象的安全风险等级宜分为下列四级:

    1 一级风险:非常危险,受到威胁后极易引发严重后果,造成的损失极其严重。

    2 二级风险:较危险,存在被非法侵害可能,容易受到威胁,造成的损失严重。

    3 三级风险:一般危险,造成的损失一般。

    4 四级风险:可接受的危险,在没有安全措施而受到威胁时,造成的损失轻微。

A.1.3 城市轨道交通防护对象安全风险等级的评估可根据具体设施、设备、局部方案、单项或多项防护对象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宜符合下列程序和内容:

    1 防护对象的安全危害等级宜按经济损失、对潜在破坏者的价值、轨道交通财产的位置产生的安全价值和重要性价值方面评估负面影响,宜符合表A.1.3-1的规定。

表A.1.3-1  安全危害等级

    2 防护对象的受威胁可能性等级宜由可接近容易程度和防护对象的抗破坏能力构成,宜符合表A.1.3-2的规定。

表A.1.3-2  受威胁的可能性等级

    3 防护对象的公共安全风险等级宜采用标准的风险评估矩阵方法进行评估,宜符合表A.1.3-3的规定。

表A.1.3-3  公共安全风险等级评估矩阵

    注:表中中文数字表示为:一表示一级风险,二表示二级风险,三表示三级风险,四表示四级风险。

A.1.4 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系统防护措施的确定,应与防护对象的安全风险等级相适应。防护措施应按禁区、防护区、监视区和周界防护逐层设置,并应符合表A.1.4的规定。

表A.1.4  安全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措施要求

条文说明

A.1.1 各区域和部位的安全风险等级通过公共安全风险评估确定,在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中提出。评估方法可根据经验或价值判断直接给定,也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控制技术规范》GB/T 50839-2013给出的方法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A.1.2 风险评估就是确定其公共安全风险等级。一级风险为最高风险,表示遇袭后损失严重;四级风险为最低风险,遇袭后损失轻微;依次类推。

A.1.3 公共安全风险等级安全风险评估程序确定分以下三个步骤:

    第一步,危害识别。确定防护对象的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用安全危害等级表示,可按经济损失、对潜在破坏者的价值(如吸引力)、对象的位置产生的安全价值和重要性价值(如处于市中心),或提出其他的衡量负面影响内容,按表A.1.3-1确定,或可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控制技术规范》GB/T 50839-2013确定。

    评估防护对象的安全危害等级时,对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严重程度的确定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认定原则,可同时考虑行业和各地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事故的认定原则。

    第二步,风险估计。确定防护对象的受威胁可能性等级,也可用危害发生的可能性表示,由可接近容易程度和防护对象的抗破坏能力构成,或者提出其他可能性等级判断内容,按表A.1.3-2确定,或可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控制技术规范》GB/T 50839-2013第3.0.11条确定。

    第三步,风险评估。根据第一步确定的安全危害等级和第二步确定的威胁可能性等级,按表A.1.3-3方法建立公共安全风险等级评估矩阵,如果防护对象处于矩阵的左上角区域就是具有一级安全风险、最危险的防护对象,具有最严重的安全威胁,其余风险类推,或可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控制技术规范》GB/T 50839-2013第3.0.13条和第3.0.14条确定。

A.1.4 公共安全风险等级与防护措施要协调一致,城市轨道交通防护对象的公共安全风险等级、安全防护措施按表A.1.4的要求确定,或可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控制技术规范》GB/T 50839-2013第3.0.13条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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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51151-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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