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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公共安全系统


3.4.1 公共安全系统应由前端设备、传输设备、处理控制设备和记录显示设备四部分组成。

3.4.2 前端设备应具备对防区内信息进行探测、收集,以及执行系统指令的功能。

3.4.3 传输设备应具备对前端设备探测、收集的信息与控制中心管理信息之间进行信息传输的功能。

3.4.4 处理控制设备应具有接收、处理、分发前端设备发来的探测信息、状态信息及对前端设备进行控制等功能。

3.4.5 记录显示设备应具有记录、显示前端设备发来的探测信息、状态信息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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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工业厂房综合自动化工程技术标准 GB51321-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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