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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轮廓标
15.3.1 在快速路以及互通立交、服务区、停车场的连接匝道或连接道路,应连续设置轮廓标。
15.3.2 主干路及以下等级道路的小半径及视距不良路段,连续急弯陡坡路段,以及车道数或车道宽度有变化的路段,宜设置轮廓标。
15.3.3 按行车方向,轮廓标宜在道路左右两侧对称布置;在道路的左侧应安装配置黄色反射体的轮廓标,右侧应安装配置白色反射体的轮廓标。
15.3.4 直线路段轮廓标设置间隔应为50m,曲线段轮廓标的设置间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 50688的规定,应按表15.3.4的规定选用,也可适当加密。曲线段两端外路段轮廓标应适当延伸设置,并应分段逐渐加大设置间隔。
表15.3.4 曲线段轮廓标的设置间隔S(m)
15.3.5 路基宽度变化、车道数量有变化及其他危险的路段,在本规范表15.3.4的基础上可适当加密轮廓标的间隔。
15.3.6 轮廓标的设置高度(指反射体的中心距路面的高度)应控制在60cm~80cm,标准设置高度宜为70cm,积雪较厚及其他特殊需求的路段进行论证后可采用其他高度。轮廓标设置高度在一定路段内宜保持一致。
15.3.7 安装轮廓标,反射体应面向交通流,其表面法向应与道路中心线成0°~25°的角度。
15.3.8 附着于波形梁护栏、混凝土护栏、隧道侧墙、桥梁护栏上的轮廓标,由反射体、支架和连接件组成;反射体可由反光片或反光膜制作,反光等级应为Ⅳ类或Ⅴ类。
15.3.9 对无护栏的路段可设置柱式轮廓标,应由柱体、反射体组成,柱体应为白色,应埋置于路基中;反射体规格应为18cm×4cm,反射体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15.3.7条的规定。
15.3.10 在气候恶劣、线形条件复杂、交通条件复杂的路段或隧道内,应设置反光性能高、反射体尺寸大的轮廓标,还可根据情况设置太阳能轮廓标、LED轮廓标、隧道光电轮廓标、荧光黄绿大角度反光膜等新型轮廓标。
15.3.11 轮廓标的其他性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轮廓标》GB/T 24970的要求。
15.3.1 在快速路主线的曲线段如果设置了连续的突起路标,为降低投资,可根据曲线段进入前的安全视距条件,决定是否设置轮廓标。在互通立交、服务区和停车场的连接匝道或连接道路,应连续设置轮廓标,如果这些区域有连续、充足的照明,且照明在路面与护栏上不会形成漫反射导致安全视距干扰时,可不设置轮廓标。
15.3.3~15.3.7 轮廓标的反射体与汽车前照灯及驾驶员视线成一定的几何关系(图100)。驾驶员从反射器正面驶来,由远至近逐渐接近并从侧面通过。在这个过程中,反射体的入射角由于线形的关系,有可能在很大范围内变化。相反,观察角的变化却很小。入射角的变化可以影响反射器的亮度。因此,保持足够的反射亮度是轮廓标反射器必须具有的光学性能。一般在静止条件下,用行驶光束(远光灯)照射轮廓标反射体时,驾驶员能在500m处发现,在300m处能清晰地看见;用交会光束(近光灯)照射时,驾驶员可在200m处发现,在100m处能清晰地看见。高等级微棱镜型反光膜,在使用近光灯时,可以达到远光灯效果。
图100 反射体与灯光、驾驶员视线的关系
柱式轮廓标可设置于路基土中(图101),由柱体、反射器组成。柱体为空心圆角的三角形截面,顶面斜向车行道,柱身为白色,在柱体上部有25cm长的一圈黑色标记,黑色标记的中间镶嵌一块18cm×4cm的反射器。反射器分白色和黄色两种,白色反光片安装于道路右侧,黄色反光片安装于道路左侧或中央分隔带上。轮廓标采用混凝土基础,柱体与基础的连接可采用装配式安装。也可附在桥梁混凝土防撞墙上。随着新技术进步,超强级和大角度型微棱镜反光膜越来越多地被用于轮廓标。
图101 柱式轮廓标
轮廓标的设置间隔应根据城市道路线形而定,在直线段及大半径曲线段,其设置间隔可适度放大,可放大到50m,在小半径曲线路段内,轮廓标的连续可视性较差,不能保证具有圆滑曲线的诱导效果,因此轮廓标的间距需要加密,并且在直线段和曲线段之间设置必要的过渡(图102)。
图102 曲线段轮廓标设置间隔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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