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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工程移交
9.4.1 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移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的规定。
9.4.2 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移交时应提供经验收合格后的资料,资料清单除应符合本规范第9.3.1条第1款的规定外,还应包括验收结论意见书,并应按规定归档。
9.4.1 单从工程验收角度而言,工程移交并不包含在验收范围内。为了体现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既要重建设,更要重管理、重实效的根本宗旨,本章将工程移交单列为一节,明确了工程正式交付使用的必要条件,以及在工程移交和交付使用过程中,工程有关各方,包括建设(使用)单位,设计、施工单位的基本职责。
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2004第8.4节对工程移交做了详细规定。
9.4.2 工程图纸材料是反映工程质量的重要内容,也是提供良好售后服务的基本要求之一。工程验收通过或基本通过后,设计、施工单位可参考本规范第9.3.1条的规定整理编制图纸资料,将验收结论意见书一并交建设单位签收、盖章,作为正式归档的工程技术文件。这标志着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的正式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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