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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工程验收


9.3.1 验收程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正式验收前,设计和施工单位应提交验收资料。验收资料除应包括检验资料涵盖的工程技术文件和图纸资料外,还应包括证明工程检验合格的工程检验报告。

    2 工程验收单位应组织验收小组,依据本规范和验收资料进行施工验收、技术验收和资料审查。

    3 应根据实际检查和审查结果形成验收结论,并应对验收结果进行评述(判)。

9.3.2 施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验收应依据通过评审的正式设计文件、图纸进行。

    2 管线敷设应符合本规范第7.2.3条和第8.2.1条第1款~第3款的规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的规定抽查明敷管线及明装接线盒、线缆接头的施工工艺,并应做好记录。

    3 隐蔽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第8.2.1条第5款的规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的规定复核检查结果,并应做好记录。

    4 设备安装应符合本规范第8.3.1条的规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的规定现场抽验工程设备的安装质量,并做好记录。进行验收的工程设备应包括现场前端设备、安防监控中心和安防监控分中心的终端设备。

9.3.3 技术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技术验收应依据通过评审的初步设计论证意见、设计整改落实意见和工程检验报告进行,应符合设计任务书、工程合同和国家现行标准与管理规定的要求。

    2 应根据工程竣工报告、工程初验报告和工程检验报告检查系统配置,包括设备数量、型号及安装部位,并应符合正式设计文件要求。

    3 检查系统选用的安防产品,应符合本规范第4.2.6条的规定。

    4 根据工程检验报告检查系统中的备用电源,在主电源断电时应能自动快速切换,并应能保证系统在规定的时间内正常工作。

    5 对系统防护对象的公共安全防范系统工程设计进行检查,应符合本规范第3.2.3条、第6.2节~第6.7节的规定。

    6 应根据正式设计文件和工程检验报告复核技术防范系统中各子系统的主要功能和技术指标。各子系统的主要功能和技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视频监控系统应符合本规范第4.3节、第7.1.2条第1款的规定,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和《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 367的规定;

        2)入侵报警系统应符合本规范第4.4节的规定,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4和《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GA/T 368的规定;

        3)安全检查及探测系统应符合本规范第4.5节的规定;

        4)出入口控制系统应符合本规范第4.6节的规定,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6和《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GA/T 394的规定;

        5)电子巡查系统应符合本规范第4.7节的规定,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安全防范技术工程规范》GB 50348和《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GA/T 644的规定;

        6)安防集成平台应符合本规范第4.8节和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技术工程规范》GB 50348的规定;并应检查各子系统与安全管理系统的联网接口,以及安全管理系统对各子系统的集中管理与控制能力。

    7 根据正式设计文件和工程检验报告复核实体防范系统的主要功能、技术指标,应符合本规范第5章的规定。

    8 根据正式设计文件复核安防监控中心和安防监控分中心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技术工程规范》GB 50348的规定,并检查其通信联络手段和自身安全防范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应符合本规范第7.2.2条的规定。

    9 验收结果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的规定填写。

9.3.4 资料审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计、施工单位应按本规范第9.3.1条第1款的规定提供全套验收图纸资料,并应内容完整、标记确切、文字清楚、数字准确、图文表一致。图样的绘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安全防范系统通用图形符号》GA/T 74的规定。

    2 按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的规定审查图纸资料,应准确、规范、完整,并应做好记录。

9.3.5  验收结论与整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验收的判据应包括施工验收判据、技术验收判据和资料审查判据,各项判据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的规定打分。

    2 验收结论判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的规定。

    3 工程验收委员会应将验收通过、验收基本通过或验收不通过的验收结论填写于验收结论汇总表,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的规定;应对施工验收、技术验收和资料审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建议与要求。

    4 根据验收结论应分别采取下列整改措施:

        1)验收不通过的工程不得正式交付使用,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根据验收结论进行整改后方可再提交验收;

        2)验收通过或基本通过的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应根据验收结论提出书面整改措施,并应经建设单位认可签署意见;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根据验收结论进行整改,经建设单位认可后方可进行工程移交;

        3)整改过程应符合相应的建设管理程序和本规范的规定。

条文说明

9.3.1 为了保证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系统工程验收的质量和顺利实施,本条对工程验收的组织安排、验收机构及验收程序做出了具体规定和要求。验收机构是工程验收委员会,可以由公安部门和相关专家组成。验收程序要求在工程正式验收前,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工程验收委员会提交合格的全套验收资料。验收资料除了包含工程检验要求的图纸资料外,还应具有公共安全防范系统工程检验报告,覆盖了从工程初步设计方案论证通过,到试运行通过、施工单位技术培训、工程竣工、初验合格、检验合格,直至设计、施工单位向工程验收机构提交全套验收资料等七个方面工程验收之前的所有准备工作。

9.3.2 本条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系统工程施工验收的内容、要求与方法。

    1 施工验收是将通过评审的正式设计文件、图纸、初步设计论证意见、设计整改落实意见和工程检验报告,与设计任务书、工程合同和国家现行标准与管理规定等进行对照,并符合相关要求。

    2 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2004中表8.3.1列出了管线敷设相关的验收项目与要求。

    3 隐蔽工程的施工质量十分重要,但一般又不可能在验收时现场检查,因此对隐蔽工程的验收可通过复核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来完成,验收时只复核其结果;如发现系统无随工验收单或其结果不合格,则需注明。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2004中表8.3.1列出了隐蔽工程相关的验收项目与要求。

    4 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2004中表8.3.1列出了设备安装相关的验收项目与要求。

9.3.3 本条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系统工程技术验收的内容、要求与方法。

    1 本款规定依据通过评审的正式设计文件、图纸、初步设计论证意见、设计整改落实意见和工程检验报告,检查系统的基本要求、主要功能与技术指标,应符合设计任务书、工程合同、国家现行标准与管理规定等要求。

    2 本款规定对照竣工报告、初验报告、工程检验报告,检查工程实施结果,即工程配置包括设备数量、型号及安装部位等是否符合正式设计文件。

    6~8 规定了对照正式设计文件和工程检验报告,根据各子系统的专业特点,复核系统的主要功能和技术指标,同时检查安防监控中心,应符合本规范、设计任务书、工程合同、国家现行标准与管理规定。

    9 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2004中表8.3.2列出了相关要求。

9.3.4 本条规定了对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系统工程验收图纸资料的审查内容、要求与方法。

    1 本款对验收图纸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提出了要求。验收图纸资料的准确性主要是指标记确切、文字清楚、数据准确、图文表一致,特别是要同工程实际施工结果一致;验收图纸资料的完整性主要是指所提供的资料内容要完整,成套资料要符合本规范第9.3.1条第1款、现行国家标准《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99-1999及《安全防范技术工程规范》GB 50348-2004的要求;验收图纸资料的规范性主要是指图样的绘制要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安全防范系统通用图形符号》GA/T 74等标准要求。图纸资料按工程建设的程序编制成套。

    2 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2004中表8.3.3对图纸资料审查提出了要求。根据规定,表中列出的带“*”的检查项目是技术验收的重点项目,实行一票否决制,因此需认真检查,严格把关。

9.3.5 本条是对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系统工程验收结论与整改的要求。

    1 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系统工程验收内容包括三个部分,即施工验收、技术验收和资料审查,本款对这三部分的验收判据做了规定。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2004对各项判据给出了合格率的计算公式,作为判定依据和方法。这些公式为工程验收由定性化到定量化提供了基本依据,有利于验收工作的客观、公正。

    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2004中表8.3.1对施工验收判据做了规定,并提供了合格率计算公式;表8.3.2对技术验收判据做了规定,并提供了合格率计算公式;表8.3.3对资料审查判据做了规定,并提供了合格率计算公式。

    2 验收结论是工程验收的结果,需结论明确并体现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无论是验收通过、基本通过还是不通过,验收人员均可独立根据验收判据(合格率计算公式)通过打分来确定验收结论。对工程验收注重量化,力求克服随意性,是保证验收工作“客观、公正、准确”的基础。

    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2004中第8.3.4条第2款对验收结论的规定如下:

    (1)验收通过:根据验收判据所列内容与要求,验收结果优良,即按表8.3.1要求工程施工质量检查结果Ks≥0.8;按表8.3.2要求,技术质量验收结果Kj≥0.8;按表8.3.3要求,资料审查结果Kz≥0.8的,判定为验收通过;

    (2)验收基本通过:根据验收判据所列内容与要求,验收结果及格,即Ks、Kj、Kz均大于或等于0.6,但达不到本条第2款第1项的要求,判定为验收基本通过。验收中出现个别项目达不到设计要求,但不影响使用的,也可判为基本通过;

    (3)验收不通过:工程存在重大缺陷、质量明显达不到设计任务书或工程合同要求,包括工程检验重要功能指标不合格,按验收判据所列的内容与要求,Ks、Kj、Kz中出现一项小于0.6的,或者凡重要项目(见表8.3.2中序号栏右上角有“*”的)检查结果只要出现一项不合格的,均判为验收不通过。

    3 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2004中表8.3.4对验收结果的填写做了规定。

    4 本款规定了不同验收结论下的整改措施要求,充分强调了整改和工程的完善,体现了“验收是手段,保证工程质量才是目的”的验收宗旨。为确保整改符合要求,建议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会同公安部门对整改过程和结果进行全程跟踪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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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51151-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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