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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工程检验


9.2.1 检验程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受检单位应提出申请,并提交检验资料。检验资料应包括:设计任务书,工程合同,工程初步设计论证意见及设计,设计整改落实意见,更改审核单,正式设计文件,系统原理图,平面布防图及器材配置表,线槽管道布线图,安防监控中心或安防监控分中心布局图,器材设备清单以及系统选用的主要设备、器材的检验报告或认证证书,系统试运行报告,工程竣工报告,系统使用说明书,工程竣工核算报告,工程初验报告。其中,工程初步设计论证意见及设计应附有方案评审小组或评审委员会名单;设计整改落实意见应由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共同签署;工程初验报告应包含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

    2 检验机构应依据本规范和检验资料制定检验实施细则,实施检验。

    3 应根据实际检验结果,形成工程检验报告,并应对检验结果进行评述(判)。

9.2.2 施工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线敷设应符合本规范第7.2.3条和第8.2节的规定。

    2 设备安装应符合本规范第6.2节~第6.7节和第8.3节的规定。设备清单及安装位置变更后应有更改审核单。

    3 供电、防雷与接地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规定,并应符合本规范第7.3节和第8.4节的规定。

9.2.3 系统功能及性能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视频监控系统应符合本规范第4.3节、第7.1.2条第1款的规定,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和《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 367的规定。

    2 入侵报警系统应符合本规范第4.4节的规定,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4和《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GA/T 368的规定。

    3 安全检查及探测系统应符合本规范第4.5节的规定。

    4 出入口控制系统应符合本规范第4.6节的规定,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6和《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GA/T 394的规定。

    5 电子巡查系统应符合本规范第4.7节的规定,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GA/T 644的规定。

    6 安防集成平台应符合本规范第4.8节的规定。

    7 实体防范系统应符合本规范第5章的规定。

9.2.4 当检验中有不合格项时,应在整改后进行复测。复测时抽样数量应加倍,对复测仍不合格的,应判该项不合格。

条文说明

9.2.1 为确保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系统工程检验的质量,检验机构建议采用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全套工程检验资料由建设单位在工程正式检验前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向检验机构提交。检验资料是进行检验的主要依据,可使检测人员对被检测系统所涉及的范围,各子系统的结构、功能、运转等情况有较全面的了解,便于检测实施细则的制定和检验的实施,真实反映系统的特性和存在的缺陷,因此本条着重强调了其完整性。

    质量是做出来的,不是验出来的。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工程建设需从评审源头进行规范,因此本条规定了工程检验资料应包括工程施工前通过方案评审小组或评审委员会评审的工程初步设计论证意见及设计文件。工程评审委员会建议由公安部门和相关专家组成的。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提交全套评审资料,包括公共安全防范工程可行性方案、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规格书和详细设计文件等各个阶段的文件。评审依据正式设计文件、图纸进行,评审项目覆盖设计任务书、工程合同的要求,防护对象、防护对象的风险等级、防护级别、防护措施、建成后的预期效果、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实体防范系统设计、防护对象安全防范设计和其他设计要求。

    施工过程中若根据实际情况确需做局部调整或变更的,可由施工方或监理单位提供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2004要求的更改审核单。

    工程竣工核算按工程合同和被批准的正式设计文件,由设计、施工单位对工程费用概预算执行情况做出说明。

    2 检验人员根据本规范的要求和全套检验资料提出具体的检验实施细则,可包括检验依据、检验项目、使用仪器、抽样率、检验步骤、检验方法、测试方案等主要内容。

    3 检测单位根据实际检验结果形成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的工程检验报告,以便下一步工程验收时使用。

9.2.2 本条对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管线敷设、设备安装、供电、防雷和接地检验提出了具体要求。

    1 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2004第3.11.4条~第3.11.6条和本规范第7.2.3条、第8.2节对安全防范工程的管线敷设做了详细规定。

    2 设备的安装位置、高度和方向等往往对工程质量和设备使用效果影响极大,城市轨道交通的特殊性对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设备的安装有着特殊需求,因此本款对设备安装提出了要求。

    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2004第6.3.5条和本规范第6.2节~第6.7节、第8.3节对安全防范工程的设备安装做了详细规定。

    3 防雷和接地检验是所有系统安全性检验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类型复杂,包含地铁系统、轻轨系统、磁浮系统等,加之我国幅员辽阔,南北东西的气候环境、雷电环境、地质土壤环境等因素差异较大,因此雷电防护和接地施工的难度也各不相同。本款对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工程的防雷接地检验提出了要求。检查时重点实施对室外前端设备的雷电防护检查和安防监控中心的接地设施检(查)验,应符合本规范第7.3节和第8.4节的规定。

9.2.3 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系统工程所含系统功能和性能检验,按本规范和现行国家标准规定以及工程合同和正式设计文件内容和要求进行。

9.2.4 经验证明,任何系统都难以做到百分之百达标。检验不是目的只是手段,确保工程质量才是根本。对于检验有不合格的项目,允许改正后复测。在加倍抽样数量的前提下,复测仍不合格才判定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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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51151-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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