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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一般规定
9.1.1 系统试运行后、竣工验收前,应对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设备安装、施工质量和系统功能、性能、系统安全性和电磁兼容性进行检验。
9.1.2 工程检验合格后,应对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系统工程进行验收,应包括施工验收、技术验收和资料审查。
9.1.3 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系统工程检验和验收项目应覆盖工程合同和正式设计文件的内容。
9.1.4 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的检验、验收组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的规定。
9.1.5 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系统工程中所使用的产品、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GB/T 26718和《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的规定,并应与正式设计文件、工程合同的内容相符合。
9.1.1 对于每个特定工程而言,其系统规模和功能各不相同,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的检验以评审和合同为基础,工程检验项目需覆盖工程合同和正式设计文件的主要功能范围,以便对系统的主体特性作出全面检查。
9.1.2 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的验收是在工程检验和合同的基础上进行的。
9.1.3 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检验和验收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基本原则,若其他现行的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与本规范有冲突的,以本规范为准。
9.1.4 为了体现“公正、公平、权威”的原则,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的检验建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实施,由建设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向第三方检测单位递交材料;工程的验收建议由建设单位会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等政府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9.1.5 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系统工程中所使用的设备、材料需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要求,为证明这一点,建设单位可要求相关供应方提供由有关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认证证书等质量证明,这将有利于保证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的质量。
本规范中提及的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主要设备是指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GB/T 26718-2011中所列明的设备,除此以外的其他设备的检验或认证要求和范围由各地自行确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议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对设备进行合格性检验或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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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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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 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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