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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 建标107-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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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放射科用房
第五十六条 放射科宜设在底层,并与门诊部和住院部联系方便。
第五十七条 放射科应设有透视(摄片)室、暗室等用房,暗室应与透视(摄片)室相邻。
第五十八条 透视(摄片)室的空间尺寸、墙体、地面、门窗等,应满足设备安装和放射防护要求。透视(摄片室)机房应有通风、换气措施。
条文说明
第五十六条 放射科位置应考虑设备安装及与门诊、住院的联系便捷等。
第五十七条 放射科房间设置原则。
第五十八条 透视室应考虑必要的防护措施,并满足安装和使用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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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住院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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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检验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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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
第四章 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五章 建筑标准
第六章 主要用房要求
第一节 预防保健用房
第二节 门诊用房
第三节 住院用房
第四节 放射科用房
第五节 检验用房
第六节 手术室和产房用房
第七节 供应(消毒)室用房
第八节 药房
第九节 辅助用房
第七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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